重復繳納印花稅能退嗎
1. 印花稅重復交納處理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們繳納的印花稅是實收資本印花稅,沒有專門的收據,專只有印花稅票屬。按照現行的印花稅政策,印花稅票購買後,應及時粘貼在賬簿上,並畫線注銷,已貼的印花稅票不得重復使用。印花稅實施細則還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因此,你們多貼的1200元印花稅不得退稅,也不的抵用。
2. 多繳的印花稅可以退(抵)稅嗎
納稅人多繳的印花稅款能否辦理退稅或抵繳,要根據具體的繳納方式來確定:在「三自納稅」(納稅人在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時,自行計算應納印花稅額,向當地納稅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點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在應稅憑證上一次貼足印花並自行注銷。)方式下,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退稅或抵用;在按期匯總納稅方式下,多繳納的印花稅款,應允許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和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或抵繳。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第二十三條規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根據上述規定,印花稅是一特殊稅種,只對特定憑證及行為貼花,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按所載的金額計稅貼花。對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或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法規特別規定可申請按期匯總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屬於印花稅特殊的計稅辦法。簽訂合同時的合同金額與最終合同執行時的執行金額不一致的,按上述規定不需要調整,但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已貼花的憑證進行了修改,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目前為止對多貼印花稅票者,仍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3. 地稅印花稅重復交付怎麼辦理退款
地稅印花稅重復交付、一般不做辦理退款,非常麻煩:
和所屬地稅所專管員溝通好、做份情況說明,以後有印花稅需要繳納時,慢慢抵減。
4. 地稅局重復收的印花稅可以退嗎
稅收繳納以後直接進國庫了,不可以退,但是可以留待下期抵扣。
笑望採納,謝謝!
5. 多繳印花稅是否應退回求解
某單位1995年新增固定資產已繳納印花稅3000多元。1996年該單位換了財務主管,稅務人員在檢查中沒有發現該單位已繳納新增固定資產印花稅,責令補繳。當時該單位因未能找到已繳印花稅的憑證,於是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繳了稅款。1997年他們偶然發現了1995年已繳納新增固定資產印花稅的憑證,於是要求稅務機關退稅。稅務機關說印花稅不能退。1998年,該單位又有新增固定資產,同稅務機關協商能否用以前重復繳納的印花稅抵繳現在應納的印花稅,稅務機關答復不能。問:稅務機關的答復是否正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但這是就一般稅種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因此,具體到印花稅,納稅人多貼了印花稅票多繳了稅款,稅務機關是不予退稅的。當地稅務機關的答復是有依據的,正確的。
6. 多繳的印花稅可以退(抵)稅嗎
《印來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源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