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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撥款合作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1-03-06 08:00:23

A. 國有資產無償劃撥繳納印花稅

國有資產無償劃撥不繳納印花稅。
對於採用無償劃轉形式簽訂的產權轉移數據,一般免予徵收印稅;對於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B. 財政拔的專項資金交印花稅嗎

財政撥的專項資金不交印花稅,印花稅只就列舉項目徵收。

C. 銀行合作協議 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印花稅是對應稅憑證徵收,所謂應稅憑證,是指印花稅條例上列舉的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營業賬簿還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5種權利許可證照。 企業跟銀行的借款合同倒是要貼花的。
企業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跟印花稅完全沒有關系。

根據您問題補充,貴公司實行的是核定徵收印花稅。
核定徵收印花稅,其文件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150號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四、(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即便是採用核定徵收,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只應該是銷售收入金額*80%(這里的80%是您所在地省級地稅機關的文件規定的額度,您可以查找一下當地的文件),不應將利息收入計算在內。你們當地地稅管理員或者檢查員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D. 合作協議交什麼稅目的印花稅

我個人認為如果只是意向合作協議的話,不用繳納印花稅。

E. PPP項目中央補助資金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抄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F. 技術合同印花稅問題

技術合同一般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方面的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專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屬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34號)規定如下。專利權轉讓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屬於技術轉讓范疇的,屬於這類范疇的還有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

(6)項目撥款合作印花稅擴展閱讀:

如何申報: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參考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轉發《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

G. 經營合作協議貼多少印花稅

按協議金額0.3‰貼花。

H. 政府投入的建設資金要繳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回,是答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

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以房屋作價投資不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不徵收印花稅。

I. 哪些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各合同稅率是多少

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運輸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需要繳納印花稅。

各合同稅率如下:

一、購銷合同

徵收范圍: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稅率(稅額標准):按購銷金額0.3‰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二、加工承攬合同

徵收范圍: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稅率(稅額標准):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徵收范圍: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稅率(稅額標准):按收取費用0.5‰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徵收范圍: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稅率(稅額標准):按承包金額0.3‰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五、財產租賃合同

徵收范圍: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稅率(稅額標准):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六、貨物運輸合同

徵收范圍: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稅率(稅額標准):按運輸費用0.5‰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七、倉儲運輸合同

徵收范圍: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

稅率(稅額標准):用1‰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八、借款合同

徵收范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稅率(稅額標准):按借款金額0.05‰

納稅人:立合同人

九、財產保險合同

徵收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稅率(稅額標准):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責任、保證和信用保險合同暫按定額5元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十、技術合同

徵收范圍: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稅率(稅額標准):按合同所載金額0.3‰貼花

納稅人:立合同人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

徵收范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和商品房銷售合同

稅率(稅額標准):按書據所載金額0.5‰貼花

納稅人:立據人

十二、營業賬簿

徵收范圍:生產、經營用帳冊

稅率(稅額標准):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每件5元

納稅人:立賬簿人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

徵收范圍: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稅率(稅額標准):按件貼花、每件5元

納稅人:領受人

免徵印花稅的情形:

1、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2、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3、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可以免徵

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可以免徵印花稅;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設計的印花稅可以免徵。

(9)項目撥款合作印花稅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二、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J. 合夥企業印花稅的問題

關於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發[1994]25號文作出如下說明: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後,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因為合夥企業法沒有規定合夥企業有注冊資本,因此也不設立實收資本科目。合夥企業各伙人的出資資金到位,只能記入實收資金額或者合夥資金、合夥份額科目。按照「兩則」的規定,合夥人出資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對合夥企業記載合夥人的出資額的賬本,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明確判斷是不屬於繳納印花稅的范疇。
印花稅是按條例所列舉應稅項目征稅。但是實際工作中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概念與說法。簡單來說,就是合夥企業在性質上不屬於企業,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是以合夥人份額行使權利。合夥企業在企業登記時不設立注冊資本,按照「財務兩則」的規定,合夥人出資份額不存在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因此,對合夥企業的資金帳簿也不存在印花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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