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權轉讓印花稅
❶ 境外訂立股權轉讓如何繳納印花稅
境外訂立的股權轉讓應該不用交印花稅,因為印花稅是針對的是我國境內書立,領受內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容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納稅人,其中各類合同以立合同人為納稅人,產權轉移書據以立據人為納稅人,如果是境外訂立而又是別人轉讓給你們的話不用交印花稅的,那是他們的事了,如果是你們訂立的,產權是境內可能就要交印花稅了,這些都是一些我的個人意見,公供你參考。
❷ 股權轉讓協議怎樣交印花稅
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價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2)境外股權轉讓印花稅擴展閱讀:
印花稅的相關要求規定:
1、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第三十一條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2、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准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3、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❸ 外企股東在國外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外企股東在國外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依據:
《中專華人民共和國屬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❹ 境外股東股權轉讓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股份制轉讓
答:《中華人民共抄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法規貼花。
因而,對於您所說的情況,除非所簽訂的合同是在境外簽訂且完全不受境內法律保護,否則都應視為是在境內簽訂的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❺ 請問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轉讓股權雙方如何繳納印花稅
如果股權轉讓雙方,即出讓方和受讓方,都是境外的,不需要在國內繳稅。至於你在國外繳不繳稅,國內政府審批部門不管。
❻ 外資獨資企業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需要交納
印花稅最新規定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在金融貸款方面明確了印花稅優惠政策。
《通知》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印花稅因為稅率低,在稅收收入中所佔比重不大,一般不會對納稅人造成過重的經濟負擔,所以不少納稅人也不會太多關注該稅種,對此知之甚少,但其征稅范圍卻很廣泛。為幫助廣大納稅人了解印花稅並利用好印花稅的優惠政策,本報記者查閱了相關資料,並采訪了稅務專家。
我國印花稅概況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印花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徵收的一個稅種,最早始於1624年的荷蘭。舊中國於1913年首次開征。1927年******政府公布了印花稅條例。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0年1月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印花稅為全國統一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1958年簡化稅制時,被並入工商統一稅,不單獨徵收。為了在稅收上適應不斷變化的客觀經濟情況,廣泛籌集財政資金,維護經濟憑證書立、領受人的合法權益,1988年8月國務院制訂並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
印花稅的計算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為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第二種為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印花稅的納稅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征稅范圍和稅率
我國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憑證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正式列舉的憑證分為5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稅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對經濟合同的分類,在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分別是: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營業賬簿根據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權利、許可證照是政府授予單位、個人某種法定權利和准予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各種證照的統稱。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我國現行印花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
比例稅率分為1‰、0.5‰、0.3‰、0.05‰四檔。按比例稅率徵收的應稅項目包括:各種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記載資金的賬簿和產權轉移書據等。
適用定額稅率的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採取按件徵收固定稅額,單位稅額均為每件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