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賬本印花稅
Ⅰ 會計記賬憑證、科目明細賬和財務報表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回規定:「第答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二、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因此,會計記賬憑證和財務報表不屬於印花稅徵收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各明細分類賬簿按件貼花5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Ⅱ 印花稅——營業賬簿那欄怎麼計算的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營業賬簿要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立賬薄人,記載資金的賬簿作為營業賬簿內容之一,屬於征稅范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後,
《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將其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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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不管是總包、分包還是轉包,每次計算印花稅時,都應該按照簽訂合同的總額作為計稅依據,按合同總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並且每次參與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應繳納相應的印花稅。
此外有些小型裝修企業及個體戶,在接到分包工程時,往往都容易疏忽繳納印花稅,認為總包方已繳納過印花稅。不管分包多少次,只要簽訂合同,雙方每次都應按合同總額申報繳納印花稅。
Ⅲ 哪幾種帳本要貼花繳印花稅
企業中的營業賬簿要貼花繳印花稅。
印花稅稅目中的營業賬簿歸屬於財務會計賬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的,反映生產經營活動的賬冊。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於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如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據人,3、立賬簿人,4、領受人,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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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名稱來自於中國。1889年(光緒15年)總理海軍事務大臣奕劻奏請清政府開辦用某種圖案表示完稅的稅收制度。可能由於翻譯原因所至,將其稱為印花稅。其後的1896年和1899年,陳壁、伍廷芳分別再次提出徵收印花稅,並了解了多國稅收章程。直到1903年,清政府才下決心正式辦理,但立即遭到各省反對,只得放棄。
1904年軍機大臣奕劻、1907年度支部因禁止鴉片又請清政府開辦稅收業務並擬就《印花稅規則》及《辦事章稅》,此次終獲批准,再次決定1908年先由直隸試辦,但又遭商民反對,拖至 1911年辛亥革命至清滅亡,清政府始終沒能實現徵收印花稅之事。
在此特別指出,西方各國並沒有明確的印花稅概念,早期提出印花稅概念的是中國清政府,其另一個原因在於清政府為了簡便起見,將各類稅種統統納入了印花稅范疇。印花稅乃是中國的發明。
為了實行印花稅制,清政府曾分別於1896年請英國印製了3年印花稅票,1902年請日本、1908年請美國兩次印製稅票。由於不能實施,惟有「紅印花」後被加蓋成郵票,而日本、美國所印稅票均沒有被派上用場。
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於1912年10月正式公布了《印花稅法》,並於1913年正式實施。這是中國徵收印花稅的起始。1913年至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共印製發行了9套印花稅票,地方印製29套印花稅票,同時還印製了契稅票、匯兌印紙、司法印紙等稅票。
其中有名的為「長城圖」、「嘉禾圖」、「孫中山像」等印花稅票。在此期間,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革命根據地、解放區也印製了多種印花稅票。自1938年5月晉察冀邊區開始,東北、山東、華中、陝甘寧、東江等地都印製發行了印花稅票。其中有的是在中華民國稅票上加字,有些是由革命政府自行印製的。如「帆船」、「工廠」、「運輸」等印花稅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稅收不統一,中央政府於1950年 1月 30日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於 12月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於1951年 1月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從此統一了印花稅法。在此期間,中央政府分別於1949年 11月發行「旗球圖」印花稅票;
於1952年 7月發行「機器圖」、「鴿球圖」印花稅票,並一直用到1958年。當年,全國施行稅改,中央取消了印花稅並將其並入工商統一稅。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1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重新在全國統一開征印花稅。是年10月1日,正式恢復徵收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發行了新中國第三套印花稅票,圖案表現了宇航、鑽井、海陸空交通、煉鋼、收割機、大學等,該套印花稅票被稱為「建設圖」。
2001年,中國印製發行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圖」一套九枚的印花稅票,還印製小型張一枚。2003年,中國又印製發行了恢復印花稅收後的第三套印花稅票「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圖」一套9枚,同時印製小型張一枚,六連張一枚,小全張一枚,小本票一種,並製作了紀念冊。
Ⅳ 賬簿啟用應該如何計算需要繳納的印花稅
1、啟用賬簿必須貼花,現金銀行日記賬、各類明細賬按件貼花,每件5元。
2、總賬第一次貼花按:(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05% 計算交納印花稅,以後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沒有發生增加,按5元貼花。
3、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每枚印花稅票,在騎縫處蓋戳注銷或劃線注銷。
4、交納印花稅時,根據稅票直接入賬,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Ⅳ 事業單位會計賬簿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管理條例規定: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版經費,實行差額預權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對其營業賬簿應就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Ⅵ 新會計准則印花稅可以計入什麼科目
新會計准則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且不通過應交稅費核算。
印花稅: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有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印花稅的分錄,由原來的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改為: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6)會計賬本印花稅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方法
初學者在編制會計分錄時,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涉及的賬戶,分析經濟業務涉及到哪些賬戶發生變化;
第二:賬戶的性質,分析涉及的這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各屬於什麼會計要素,位於會計等式的左邊還是右邊;
第三:增減變化情況,分析確定這些賬戶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增減金額是多少;
第四:記賬方向,根據賬戶的性質及其增減變化情況,確定分別記入賬戶的借方或貸方;
第五: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Ⅶ 會計賬簿 印花稅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一)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稅目和稅率(稅額標准)
根據應納稅憑證性質的不同,印花稅分別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目、稅額標准詳見《印花稅稅目、稅率(稅額標准)表》:此外,根據國務院的專門規定,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應當按照書據書立的時候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出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三)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1.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四)免稅
1.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2.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3.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可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可以免徵印花稅;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設計的印花稅可以免徵
新辦企業第一年總賬按注冊資本的萬分之五貼,其它賬本五元。以後每年每本都按5元貼
Ⅷ 賬本費的印花稅怎麼做分錄
應做分錄有兩種處理方式:
1、企業購買印花稅:票稅額較小的,直接列入「管理費用專」屬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2、公司購買印花稅票稅額較大的,可通過「待攤費用」科目核算
(1)購買時
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分期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待攤費用
Ⅸ 會計上那些東西交印花稅會計憑證要交印花稅嗎
新成立的公司,馬上要交的印花稅為:實收資本到帳後要按實收資本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如有資本公積的話還要加上資本公積賬戶的金額一起。啟用賬簿後按照5元一本貼花。營業執照按5元一本貼花。
公司成立後有業務發生,所簽訂的業務合同如果在印花稅條例裡面所列舉的范圍內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實際操作中應注意:1.如沒有發生業務或者發生了業務但該業務合同不屬於列舉范圍內的則不需要交印花稅。
2.如有發生所列舉的業務即使沒有簽訂合同(如有發生采購但沒有簽訂合同),稅務機關也有權根據相關憑證、單據徵收其印花稅(站在稅務局角度來說)。
3.合同不管是在境內簽訂還是在境外簽訂,只要該合同受境內法律保護,在境內行使權力就要在境內繳納印花稅。
4.印花稅的納稅人為簽訂合同的雙方。即簽訂合同的雙方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5.如預期不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有權追繳其稅金,並會加收罰款及滯納金(征管法規定)。
條列列舉的有13項(包括上述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和賬本,執照的貼花)要繳納印花稅,分別為 :
1.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 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
0.3 ‰ 貼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 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 ‰ 貼花
3. 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 0.5 ‰ 貼花
4. 建築安裝工程 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 0.3 ‰ 貼花
5.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 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 1 ‰ 貼花。
6. 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 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 0.5 ‰ 貼花
7.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 費用1 ‰ 貼花
8.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包括融資租賃合同但不包括
銀行間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 0.05 ‰ 貼花
9.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收取的保險費收入1 ‰ 貼花
10.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記載金額 0.3 ‰ 貼花
11.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按所記載金額0.5 ‰ 貼花
12. 營業賬簿 納入會計核算的生產、經營用賬簿 記載資金的賬簿 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 額0.5 ‰ 貼花。 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13.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