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按期匯總納稅
Ⅰ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什麼
印花稅的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註明核定徵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徵收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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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規定,印花稅的繳納方式有三種:按合同自行貼花;匯總繳納;核定徵收。
下面是具體的操作和對應的賬務處理:
1、按合同自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由合同書立人在合同書立或領受時自行貼花。
納稅人在購入稅票時作賬,借:預付賬款貸:銀行存款書立合同貼花時作賬,借:稅金及附加貸:預付賬款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此時,作賬: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匯總繳納: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不得超過1個月。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匯總繳納印花稅,每月計提印花稅時,作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繳納時,作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採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3、核定徵收: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每月計提印花稅,作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繳納時,作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Ⅱ 對印花稅的繳納方式有哪些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的規定:
第二十條「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70號)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的規定,修改為「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Ⅲ 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1,以抄前匯總繳納是需要審批襲的,現在審批下放,2,一般來說,很多單位都是匯總繳納單位,具體見下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4]170號: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簡化印花稅貼花手續,經研究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的規定,修改為「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Ⅳ 合同印花稅是在什麼時候繳納呢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抄共和國印花襲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
購銷合同印花稅應於合同書立當日,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
為簡化貼花手續,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
匯總繳納的限期為1個月,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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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Ⅳ 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當期沒有如何零申報
打開印花稅申報表後,直接點提交。
各級地稅機關應要求納稅人建立統一的《應稅憑證登記薄》(見附件一),並指定專人負責對各類應稅憑證進行匯總,並逐筆登記在應稅憑證登記簿上,以備查驗。
Ⅵ 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有何政策支持
國家稅務局關於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142號)明確規定內:「容一、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製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二、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徵印花稅。三、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四、征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採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後,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復計稅貼花」,新聞出版發行行業、新華書店對於征訂憑證應按照此規定執行,新聞出版發行行業、新華書店的營業賬簿和簽訂、領受的其他應稅憑證均應按照規定貼花完稅。
Ⅶ 印花稅匯總繳納和匯帖繳納區別是什麼
印花稅匯總繳納和匯帖繳納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印花稅匯總繳納是簡貼繳納印花稅方式之回一。根據現行印答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對同一類應納稅憑證較多,需頻繁貼花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發給匯繳許可證。
所謂印花稅匯貼繳納,是指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憑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2、繳納方法不同
匯貼是用完稅憑證代替印花稅票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應稅憑證上蓋章。匯繳是按期申報並交納印花稅,同其它流轉稅等的申報交納,可以由納稅專戶直接扣款交納,用銀行回單替代完稅憑證,並不需要貼在應稅憑證上。
3、繳納期限和金額不同
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匯貼繳納是指一次納稅稅額超過500元的,一起繳納,實務機關開具繳款書或者完稅憑證給納稅人。匯總繳納是將單一月度內,一定金額的印花稅一起匯總購買納稅。
Ⅷ 匯總繳納印花稅稅額計算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匯總繳納印花稅稅額計算問題的通知》(國稅回函發〔1990〕433號)答規定「據反映,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執行以來,簡化了貼花手續,但一些匯總繳納單位對征稅憑證與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稅憑證劃分不清,給稅額的計算和徵收管理都帶來一些困難。為此,經研究決定,實行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的單位,對征稅憑證和免稅憑證匯總時,凡分別匯總的,按本期征稅憑證的匯總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凡確屬不能分別匯總的,應按本期全部憑證的實際匯總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