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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交印花稅計稅基礎

發布時間: 2021-03-06 10:34:10

Ⅰ 融資租賃的印花稅要如何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一條的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這里明確了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同時該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需要強調的是該條款只針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的購買行為,即承租方與出售方為同一主體時,方可適用該條款。

但是當出售方為獨立第三方時,出租方與其簽訂的購買合同還需要按「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最後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該通知的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因此該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租賃合同交印花稅計稅基礎擴展閱讀: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1)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2)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3)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2、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Ⅱ 關於企業租賃合同印花稅問題

印花稅申報交納時間要看你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怎麼給你核定的。有月報也有的是季報版。
租賃合同印花稅率是1‰,一權個合同只交一次。沒有新簽合同就不需要交。
以前沒申報,那就就近一期申報前期的,根據應申報的時間確定滯納金金額。
網交了印花稅就不需要買印花票了,有網上申報扣款憑證即可。
你租了別人的又轉租,那麼你需要交兩次印花稅,分別是租來時合同和租出時合同。

Ⅲ 印花稅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是以含稅收入還是不含稅收入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3)租賃合同交印花稅計稅基礎擴展閱讀

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Ⅳ 求助~租房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按租賃金額千專分之一貼花。因屬此,一次性簽訂多年的租賃合同,應按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比如,一次性簽訂三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按照三年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Ⅳ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在什麼情況要繳印花稅

現行印花來稅只對印花稅自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5)租賃合同交印花稅計稅基礎擴展閱讀: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情形: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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