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條件
1. 印花稅核定徵收
核定來徵收印花稅源,購銷合同為商品銷售收入*核定比例*印花稅率+購買材料、商品支出*核定比例*印花稅率
「銷售合同」為會計核算的銷售額,當然屬於不含稅銷售額,「采購合同」為會計核算的「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科目的金額,一般納稅人應當是不含稅金額,小規模納稅人當然為含稅價。采購合同金額可以不包括月末暫估的庫存商品價值。
2. 稅務機關對哪些情形可以進行核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點,為內加強印花稅徵收管容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徵收的及時、准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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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印花稅核定徵收我不申請核定可以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根內據《容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只要你不符合以上條件,就不用核定徵收,自己貼花行了。
4. 印花稅核定徵收計算方法
採用核定徵收的工來業(自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收入+采購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0.03%)=10000*0.5*0.03%=1.5元。
所以,當銷售收入為1萬元時,需要繳納的印花稅為1.5元。
(4)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條件擴展閱讀: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立合同人
立據人
立賬簿人
領受人
使用人
參考資料:網路——印花稅
5. 核定徵收企業印花稅有哪些
1、為按規定來建立印花稅應稅自憑證登記薄,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登記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法的,未按地稅局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稅責令限期報告的,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稅局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6.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條件和必備程序有何風險
印花稅根據不同復征稅項目,分別制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7. 怎樣確定核定徵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增值稅一般納復稅人的銷售制貨物合同中,如果貨款和銷項稅金能夠分別體現,那麼,這部分稅金是否徵收印花稅? 答:吉地稅財行函[2001]23號文件第四條規定:關於對單位及個人核定徵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問題。根據《吉林省印花稅徵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並核定徵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稅依據。 提示:核定徵收印花稅應以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不含稅價來確定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因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一搬納稅人企業帳載銷售收入是不含稅的,進貨金額也是不含稅的。對核定徵收時不應硬性加入稅金。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如果銷售收入與購進金額是含稅的也不要硬性減除稅金。 (以上理解是與財行處主管該稅種的權威人員探討後作出的解答。)
8. 什麼情況下稅務部門可以對印花稅進行核定徵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回證的;
(二)答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9.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回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答知》(國稅函〔2004〕150號)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印花稅核定徵收暫行辦法〉的通知》(遼地稅函〔2005〕288號),印發了《關於落實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暫行辦法的通知》(沈地稅發〔2007〕17號),對購銷合同由原來的按銷售收入一個環節核定改為按采購和銷售兩個環節核定,對工業企業按采購金額的80%和銷售收入的90%核定計稅依據,對商品流通企業按采購金額的90%和銷售收入的20%核定計稅依據。同時,強調對大型工業企業和以批發為主的商品流通企業等印花稅應稅憑證管理比較規范的納稅人,要實行按憑證徵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