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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管理條例購售電

發布時間: 2021-03-06 13:16:58

❶ 稅法問題。為什麼電網與用戶的供用電合同不交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復稅務總局關於印花制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2號》規定二、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考試的話不用糾結這么多,記住就好。

❷ 工業企業購買電費是否繳納印花稅

不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2)印花稅管理條例購售電擴展閱讀: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❸ 印花稅實施條例細則及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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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附件:
 

❹ 印花稅免稅規定

印花稅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稅種,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印花稅的納稅人不僅僅是企業、事業單位,甚至黨政機關、個人都包涵在納稅義務人范疇;
此外,印花稅條例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因此,無論你們有什麼理由,只要是簽訂了印花稅應稅合同,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你們當地地稅部門的做法並無不當之處。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暫行條例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范圍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說明 1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2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5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立合同人6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7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立合同人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8 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9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10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11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立據人12 營業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立賬簿人13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領受人

❻ 購水、電、氣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內「對發電廠與容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購水、氣合同不在印花稅列舉范圍內,不繳納印花稅。

❼ 印花稅最新規定

新規定
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專邊徵收,稅率保持1‰。屬

領受下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❽ 為什麼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不交印花稅

國家規定不用交

❾ 現行印花稅的官方政策是否是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現行印花稅的官方政策是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細則有所變動,主要是股票交易印花稅有所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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