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印花稅稅率
⑴ 施工合同印花稅
按照稅收的標准時"所屬地原則」在那施工稅在那你交,外出經營管理證明不是證明你已經交過印花稅了,在說了印花稅率是「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是萬分之三!
⑵ 建築業合同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⑶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要交印花稅嗎,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中,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不含增值稅。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0.3‰貼花,由立合同人負責繳納。
(3)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印花稅稅率擴展閱讀:
1、貼花法。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應稅憑證上,並在每枚稅票與憑證交接在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
2、採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一份應稅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完稅,並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稅戳記代替貼花。
3、按期匯總繳納法。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⑷ 建築工程合同印花稅稅率怎麼計算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建設合同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
應按照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五交納。
⑸ 建築施工合同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建築安裝工程的印花稅率是萬分之三
按合同上面的金額乘以萬分之三
如果印花稅額不足1角的,免印花稅
如果是一角以上的尾數四捨五入
⑹ 建築行業,印花稅如何計算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住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屬於行為稅。下面就建築施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印花稅問題及其會計處理進行簡單介紹。
建築施工企業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建立營業賬簿、財產租賃及申請辦理權利、許可證照等方面都要涉及印花稅問題,其適用的印花稅稅率分別為:工程承包合同和購銷合同0.3‰、借款合同0.05‰,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之和適用0.5‰的稅率(現行政策減半)、財產租賃適用1‰的稅率,權利、許可證照適用固定稅率,按件貼花5元。
企業應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定額稅率計算,公式如下:
(1)應納稅額=應稅憑證所記載的計稅金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2)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固定稅額。
[例]某建築公司A於2001年7月成立,實收資本3000萬元,發生以下應稅項目:
(1)與-發展商簽訂一份工程承包合同,金額100萬元;
(2)與一水泥廠簽訂一份購銷合同,合同金額35萬元;
(3)本年共有營業賬簿5本,資金賬簿1本;領取工商營業執照1份;
(4)與一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額800萬元。
則A公司印花稅計算如下:
工程承包合同應繳印花稅額=10000000×0.3‰=3000(元);
購銷合同應繳印花稅額=350000×0.3‰=105(元);
資金賬簿應繳印花稅額=30000000×0.5‰=15000(元);
借款合同應繳印花稅額=8000000×0.05‰=400(元);
營業執照應繳印花稅額=1x5=5(元)
建築施工企業繳納的印花稅,不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直接在「管理費用」賬戶中列支。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如上所述,A公司在簽訂工程合同後,用銀行存款計繳印花稅的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3000
貸:銀行存款3000
⑺ 建築合同印花稅怎麼繳納
建築合同印花稅是按照合同上面的金額乘以萬分之三。
交印花稅的項目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7)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印花稅稅率擴展閱讀: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稅率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稅率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稅率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率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稅率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稅率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稅率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
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稅率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稅率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稅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稅率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營業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
⑻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⑼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交印花稅嗎
要交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9)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印花稅稅率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
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⑽ 請問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的印花稅是如何交納及計算申報呢
1、在工程所在地地稅局繳納,也可以在機構所在地地稅局申報繳納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由簽訂雙方各自全額貼花或計算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印花稅的納稅地點;只是規定了納稅期限,即在合同簽訂貼花。通常情況下,工程所在地地稅局代開發票時會要您繳納印花稅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照承包金額依照萬分之三貼花或計算繳納印花稅。
(10)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印花稅稅率擴展閱讀:
暫行條例: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