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合同印花稅
⑴ 企業外匯收入需要交納哪些稅收
一般涉及常用的稅金:
1、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3%
(2)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2、營業稅
營業稅 征 收 范 圍 稅 率
(1)交通運輸業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3%
(2)建築業 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3%
(3)金融保險業 5%
(4)郵電通信業 3%
(5)文化體育業 3%
(6)娛樂業 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 5%--20%
(7)服務業 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 5%
(8)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 5%
3、城市維護建設稅
計稅依據是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額計算繳納。稅率分別為7%(城區)、5%(郊區)、1%(農村)。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增值稅+營業稅)×稅率。
4、教育費附加
計稅依據是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計算繳納,附加稅率為3%。
計算公式:
應交教育費附加額=(增值稅+營業稅)×3%。
5、印花稅:
(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稅率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運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稅率為萬分之五;
(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5)對記錄資金的帳薄,按「實收資本」和「資金公積」總額的萬分之五貼
花;
(6)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6、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不含稅收入適用稅率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不超過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計算公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收入-2000-「三險一金」
7、所得稅
(1)所得稅的徵收方式有兩種: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
(2)如果屬於核定徵收的,按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
計算公式:
應交所得稅=收入總額*稅務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稅稅率
(3)如果屬於查帳徵收的,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計算公式:
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所得稅稅率
(4)所得稅稅率:
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8、房產稅
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9、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⑵ 與境外公司簽訂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
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因此,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2)外幣合同印花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⑶ 怎麼計算進口合同的印花稅
按進口合同金額(外幣換算為人民幣)的萬分之三計算繳納印花稅
按計算。
⑷ 外幣簽訂的采購合同,印花稅是按入賬時折算的人民幣金額交納,還是按簽訂時折算的人民幣繳納
《中華人民抄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年9月29日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發布) 第十九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⑸ 實收資本為外幣怎麼交印花稅
無論是注冊資本一次到位,還是分次到位,均按到位外幣金額折算人民幣後當月在地稅申報交納(稅率萬分之五).
⑹ 您好,關於外債利息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關於支付外債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事宜,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的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035號)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及有關規定,對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動產的租金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處理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2)2006年04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規定:
「5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035號)」,從2006年5月1日開始已經作廢,不再執行。
從上述可見:
(1)1997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止,企業支付的外債利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從2006年5月1日開始,企業支付的外債利息需要繳納營業稅。
因此,請貴公司按照上述規定,確定支付外債利息的營業稅繳納問題。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因此,從2009年1月1日開始,支付外債利息時必須代扣代繳營業稅。
繳納稅金的計稅依據:按你支付的利息計算
⑺ 外幣合同計算印花稅時以哪一天的匯率為標准
做驗資的時候,採用的匯率一般是中國人民銀行在網上發布到款日期匯率中間價。
⑻ 關於境外服務合同印花稅的問題
繳你這份合同就行了,境外的那份合同是境外公司的事.
印花稅沒有代扣代繳,這點請記回住.
我沒遇到過您這種情形答,我所處理過的境外合同,整個匯款申報核準的流程中,從沒檢查印花稅,不知到您是哪兒的?怎麼會有這樣的規矩?
請問一下,是外資委還是銀行?還是稅局要求要交印花稅?
1.外資委:對技術引進審核;
2.稅局:企業代扣代繳( 這情形是營業稅所得稅及附加)出完稅憑證明;
3.銀行:看著外資委審批過的東西以及稅局完稅證明付款.
我不知誰要印花稅?
更不知誰有權要求看兩份合同?
如果"那個單位"有意見,請他自己好好去看印花稅法,任何企業都沒有義務幫別的公司代扣代繳印花稅,如果"那個單位"敢開口,請"那個單位"寫下來,您去告!我保證您一定贏!
所以,您只要繳自己那份合同就行了;合同上如果是簽外幣,請留意,找回簽約當日的匯率換算合同金額,這樣才是最圓滿的.
⑼ 納稅人簽訂合同金額為外幣,如何計征印花稅
外幣金額也要換算成人民幣來進行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