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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印花稅會計分錄

發布時間: 2021-03-07 06:14:30

1. 繳納印花稅會計分錄怎麼寫

交納印花稅會來計分錄源處理,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一、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企業交納的印花稅如果金額比較小,比如定額貼花的營業賬簿和產權許可證照等,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關鍵點),如果金額小購買時直接減少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即可。

實際繳納的印花稅:借:管理費用(印花稅)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二、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地方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印花稅是根據實際采購、銷售或購銷總額的一定百分比乘以稅率直接計算繳納的,這時很多企業就會先通過「應交稅費」計提本月的印花稅,次月實際繳納時再沖減應交稅費科目。當然,不同的省份規定是不一樣,所以企業在實際計算繳納印花稅的時候一定要先查詢當地的相關規定。

計提本月印花稅的會計分錄:借:管理費用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實際交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2. 多繳納的印花稅,現在退稅了應該怎麼做賬務處理

用紅字沖原知計提的印花稅: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紅字)

貸:應交稅金-印花稅(紅字)

在根據退款票據作紅字憑證:

借:應交稅金-印花稅(紅字)

貸:銀行存款(紅字)

(2)多交印花稅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清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

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經核實後及時退還;國家財政返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國庫管理條例。

第五十二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足額繳納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繳期限可以延長至五年。

偷稅、拒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徵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限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多貼印花稅車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少用。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的應納稅證明需要頻繁貼章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徵收、繳納印花稅。經批准徵收印花稅的單位,由稅務機關發給匯款許可證。累計繳納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

徵收印花稅的憑證,應當加蓋稅務機關指定的印章,編號裝訂成冊。加蓋印章或付款證明的復印件應附在卷上,並加蓋印章和注銷,保存備查。

3. 多交的印花稅會計分錄

計提印花稅: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版
繳納印花稅時:
借:應交稅—權—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借方余額即是多交的印花稅。假設計提50,繳納100,形成應交稅費借方50餘額,即多交50。

4. 印花稅會計分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計提時印花稅時,分錄如下:借: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金-印花稅。

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的相關問題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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