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每個公司都有嗎
『壹』 公司只要有收入開票了都要繳納印花稅嗎
印花稅可以不用計提,直接入「管理費用」:
當月申報、次月取回稅單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貳』 每個公司的應該交的印花稅都有哪些呢都是什麼時候交的
各類經濟合同及合同性質的憑證、記載資金的帳簿和產權轉移書據等;其他營業帳簿、權回利答許可證照等都要貼花。
下面是具體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叄』 印花稅是不是每個月都要報
印花稅不是每個月都要報,而是當發生時才需要繳的。
【征繳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據人,3、立賬簿人,4、領受人,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稅目稅率】
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稅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肆』 是不是每個企業簽了合同都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兩頭都收,銷售合同要收,采購合同也要收,所以做生意是三方的:采購方,銷售方和政府。如果合同作廢,是可以不用交的,否則都要交。
『伍』 每個公司都要必須交什麼稅,印花稅還有什麼怎麼計算什麼時候交
1、企業一般是根據企業的經濟性質和經營業務來確定企業應繳納的稅種和稅率;
2、從事生產、銷售、修理修配的的企業一般要交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是指工業年收入能達到100萬,商業年收入能達到180萬的企業,一般納稅人的稅率是17%,可以抵扣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金;小規模工業企業的增值稅稅率為6%,商業4%。增值稅在國稅申報繳納。
3、從事提供應稅勞務(餐飲、服務、廣告、運輸、咨詢等等)、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企業要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的稅率根據行業不同,從3%到5%,個別的行業20%,如網吧等。營業稅在地稅繳納。
4、企業所得稅:是針對企業利潤徵收的一種稅,基本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18%、27%。應納稅所得額(即稅務機關認可的利潤)在十萬以上33%的稅率,三萬以下18%稅率,三至十萬27%。企業所得稅有兩種徵收方式:核定徵收與查帳徵收,查帳徵收是根據企業的申報的收入減去相關的成本、費用算出利潤後再根據利潤多少乘以相應的稅率,算出應納稅金。核定徵收就是不考慮你的成本費用,稅務機關直接用收入乘以一個固定比率(根據行業不同),得出的數就作為你的利潤,然後再根據多少,乘以相應稅率。核定徵收一般適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業。2002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繳納。(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在地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5、此外企業還交納一些附加稅和小稅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附加稅,只要交納了後者就要用交納數作為基數乘以相應稅率繳納附加稅。城建稅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不同,稅率分為7%(市區)5%(縣城鎮)1%(其他),教育費附加稅率是3%。小稅種包括印花稅、房產稅等,此外還要代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等。這些附加稅和小稅種都是在地稅交納
『陸』 請問一下各位,是每個公司都要交印花稅嗎
你開公司要和別人訂合同吧,要貼印花稅;要開會計帳簿吧,也要貼印花稅,期限沒有的,發生就要貼,不過如果你不貼被查到的話處罰是很厲害的。
『柒』 印花稅是每個公司都要交嗎,這個應該怎麼算呢,需要計提嗎,謝謝啦
是的,只要有經營就要交。賬簿要貼花。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內往中書立、領受稅容法規定的應稅憑證徵收。印花稅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合同金額依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比例稅率有1‰、0.5‰、0.3‰和0.05‰四檔,比如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0.3‰貼花,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的0.5‰貼花,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1‰貼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的0.05‰貼花等;權利、許可證等按件貼花5元。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股權轉讓書據按其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即證券交易印花稅)。
還有不懂得網路一下印花稅,仔細看看關於印花稅的計算。也可以繼續追問我。
『捌』 一般一個企業正常要交哪些印花稅,具體點的
一、對實收資本交印花就屬於「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在注冊當年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以後年度只就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以後年度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沒有發生變動(增加)不在就「資金帳簿」貼花。但發生減少是不繳也不退印花稅的。
二、固定資產是不是入帳是不需要交印花稅的,和應稅范圍無關。
三、營業帳簿貼花不是按會計科目算而是按你公司啟用的會計帳簿數來算,啟用一本就的按5元貼花.一般情況下,企業每年啟用新帳簿都應該及時「自購、自貼、自銷」。
四、與私人訂的合同也要交印花稅,因為印花稅是行為稅。
企業正常要交哪些印花稅如下: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8)印花稅每個公司都有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由於在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舉物業費相關的服務項目,因此物業費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上述企業所簽合同在分別列示兩種經濟事項的基礎上,應分別計算,只對房屋租金部分,按財產租賃合同記載的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玖』 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交印花稅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和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薄,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薄。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薄,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薄,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薄。
其他帳薄,是指除上述帳薄以外的帳薄,包括日記帳薄和各明細分類帳薄。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薄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薄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1年。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力、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一)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二)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三)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 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9種。
第三十條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准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 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 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 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密。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