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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計稅項目

發布時間: 2021-03-07 08:37:12

印花稅的徵收范圍是什麼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稅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1)印花稅計稅項目擴展閱讀

印花稅稅目稅率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 、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0.3‰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 、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0.5‰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0.5‰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0.3‰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 械、器具、設備等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 1‰

Ⅱ 印花稅的徵收方式

1、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2、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1)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2)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3、印花稅的稅率 現行印花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 (1)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1、千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3和萬分之0.5。 (2)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單位稅額均為每件伍元。 4、應納稅額的計算 (1)按比例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2)按定額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Ⅲ 那些項目要交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現將借款合同貼花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於以填開借據方式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貼花問題。目前,各地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手續不夠統一,有的只簽訂合同,有的只填開借據,也有的既簽訂合同又填開借據。為此規定:凡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載借款金額計稅貼花;凡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二、關於對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三、關於對抵押貸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於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

四、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五、關於借款合同中既有應稅金額又有免稅金額的計稅貼花問題。有些借款合同,借款總額中既有應免稅的金額,也有應納稅的金額。對這類「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劃分免稅金額與應稅金額的,只就應稅金額計稅貼花;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借款總金額計稅貼花。

六、關於對借款方與銀團「多頭」簽訂借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借款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七、關於對基建貸款中,先簽訂分合同,後簽訂總合同的貼花問題。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分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余額計稅貼花。

Ⅳ 印花稅有幾種應納稅項目,如何計稅,征稅期分幾種

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對營業帳簿在啟用時貼花。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Ⅳ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在什麼情況要繳印花稅

現行印花來稅只對印花稅自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5)印花稅計稅項目擴展閱讀: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情形: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稅金。

Ⅵ 印花稅的應稅項目有哪些

印花稅對征稅范圍採取列舉法,對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不徵收。其徵收范圍版共計列舉了五大類權:

(1)經濟合同,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用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包括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設立的各種賬冊,即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5)財政部確定徵收的其他憑證。

由於同一性質的憑證名稱各異,不夠統一,因此,對不論以任何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於稅法列舉的征稅范圍的,均應照章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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