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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罰款

發布時間: 2021-03-07 10:53:02

印花稅未按期繳納是否有罰款和滯納金

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回從滯答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Ⅱ 印花稅未按期繳納是否有罰款和滯納金

超過稅務機關核定抄的納稅襲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Ⅲ 誰知道印花稅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以(1994)財稅字065號文對印花稅的處罰規定進行了修改,具體規定是:內
在應納稅憑證上容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五倍或者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地稅印花稅沒及時去繳逾期每天要罰款多少滯納金

按日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4)印花稅罰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Ⅳ 問題:印花稅未按時申報是否會罰款呢 0分

印花稅未按時申報除了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十一條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者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准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5)印花稅罰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Ⅵ 印花稅的處罰有哪些規定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版票未注銷或者未畫權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即按未申報處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罰款。

2、已貼花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即偷稅,因為此種行為顯系故意。

3、偽造印花稅票的,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處罰。即按照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稅務登記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個人理解即是視其主觀故意與否及造成的後果按偷稅或不申報納稅處理。

Ⅶ 納稅人未按規定計貼印花稅如何處罰

問:對於納稅評估期間查出的未繳納的印花稅,會受到何種處罰?是繳納滯納金,還是只交罰款 答:《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法規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法規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法規執行。(註: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2011年第588號)文件規定,此條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法規,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重新修訂頒布後,《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部分內容已不適用。為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依法處理印花稅有關違章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印花稅的違章處罰適用條款明確如下: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 二、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三、偽造印花稅票的,適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處罰規定。 四、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五、納稅人違反以下規定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處罰規定: (一)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二)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沒有明確規定的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評估期確定納稅人存在未繳或少繳稅款的,但不具有偷稅等違法行為,需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由主管稅務所負責組織入庫。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罰款,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Ⅷ 印花稅的違章如何處理

印花稅的違章處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內外,納稅容人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65號)予以處罰。
(1)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標的,地方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2)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地方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都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3)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Ⅸ 印花稅遲多久交要被罰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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