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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溢價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1-03-07 10:59:37

㈠ 最新的實收資本印花稅繳納方式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回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答[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按新增部分的萬分之五繳納。

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根據上述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應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增加的部分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上述公司資本公積先減後增之後由於未超初始金額,不用補貼印花稅。並且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關於實收資本印花稅繳納的有關問題我們就介紹到這里,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㈡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用交印花稅

按萬分之5的比例繳納,照實收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沒有變化,就沒法再次繳納。

㈢ 資本公積繳納印花稅問題

按3000000乘以萬分之五貼花,即1500。資本公積屬於自有流動資金貼花,負值不能回稱為「自有」,是答「沒有」。且是按年度資金總額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

㈣ 「資本公積」印花稅稅率多少

萬分之五 ,一次性貼,以後只對增加部分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版稅問題的通知》(權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根據上述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應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增加的部分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資本公積的增加額是用貸方發生額來進行比較。

㈤ 資本公積需要提印花稅嗎

在企業所得稅上對長期投資其實只認可成本法核算,對於被投資單位資本溢價接受捐贈等致使投資單位按權益法核算增加的「長期股權投資」是不予確認的。但印花稅條理中明確:企業記載資金的帳本中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貼花。這其實也就是說所得稅上不予確認的長期投資增加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卻形成了印花稅的計稅基礎。想來似乎矛盾,其實不然。印花稅定立的時候就明確了,只要一項應稅行為完成,就產生納稅義務,如:借款合同,一旦定立,就應納稅,至於事後你的借款合同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均不會導致印花稅退稅,這是不同於其他以收益或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的稅收行為。
因此,企業只要在記載資金的帳本中增加了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就產生了納稅義務,而不論增加的資本公積從何而來。
馬一軍提出的問題到是有一定的道理,印花稅條理是1988年制訂的,當時的會計制度、經濟行為和現在發生了很大的差異。但可能是因為印花稅種小,金額低,所以遇到的反映和矛盾不激烈,而遲遲沒有修改。但期間也有過對一些針對特定企業特批的答復。如對鐵道部,華能等。
在這點上,房產稅的從價計征與其有相似之處以「企業帳面記載的房屋原值」為計稅依據,而不論房屋的來源是否合法(如違章建築)(只是有一點累似,並不完全相同)

再此也提出一些個人看法:我國的法律法規與稅收規定有很多不銜接或相矛盾的地方,如企業的違章建築被拆除是否可以按資產報損稅前扣除?如果可以,那麼違章行為在稅收上就被認可,那麼以此類推,企業經營假冒偽劣產品被罰沒是否也可以報損?如果不可以那麼納稅人就此項經營所得又為何需要納稅?再比如幾年前有些地方針對「三陪」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討論也是一樣的。

㈥ 誰知道資本公積需要提印花稅嗎

在企業所得稅上對長期投資其實只認可成本法核算,對於被投資單位資本溢價接受捐贈等致使投資單位按權益法核算增加的「長期股權投資」是不予確認的。但印花稅條理中明確:企業記載資金的帳本中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貼花。這其實也就是說所得稅上不予確認的長期投資增加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卻形成了印花稅的計稅基礎。想來似乎矛盾,其實不然。印花稅定立的時候就明確了,只要一項應稅行為完成,就產生納稅義務,如:借款合同,一旦定立,就應納稅,至於事後你的借款合同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均不會導致印花稅退稅,這是不同於其他以收益或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的稅收行為。
因此,企業只要在記載資金的帳本中增加了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就產生了納稅義務,而不論增加的資本公積從何而來。
馬一軍提出的問題到是有一定的道理,印花稅條理是1988年制訂的,當時的會計制度、經濟行為和現在發生了很大的差異。但可能是因為印花稅種小,金額低,所以遇到的反映和矛盾不激烈,而遲遲沒有修改。但期間也有過對一些針對特定企業特批的答復。如對鐵道部,華能等。
在這點上,房產稅的從價計征與其有相似之處以「企業帳面記載的房屋原值」為計稅依據,而不論房屋的來源是否合法(如違章建築)(只是有一點累似,並不完全相同)
再此也提出一些個人看法:我國的法律法規與稅收規定有很多不銜接或相矛盾的地方,如企業的違章建築被拆除是否可以按資產報損稅前扣除?如果可以,那麼違章行為在稅收上就被認可,那麼以此類推,企業經營假冒偽劣產品被罰沒是否也可以報損?如果不可以那麼納稅人就此項經營所得又為何需要納稅?再比如幾年前有些地方針對「三陪」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討論也是一樣的。

㈦ 資本公積的印花稅如何計算

資本公積的印花稅計算方法:

例:企業2014年2月開業,領受房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證各一件;訂立產品購銷合同兩份,所載金額為140萬元;訂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載金額為40萬元。此外,企業的營業賬簿中,「實收資本」賬戶載有資金200萬元,其他賬簿5本。2014年12月底該企業「實收資本」所載資金增加為250萬元。計算該企業2月份應納印花稅額和12月份應補納印花稅額並作會計處理。

(1)企業領受權利、許可證照應納稅額=4×5=20(元)

(2)企業訂立購銷合同應納稅額=1400000×0.0003=420(元)

(3)企業訂立借款合同應納稅款=400000×0.00005=20(元)

(4)企業營業賬簿中「實收資本」應納稅額=2000000×0.0005=1000(元)

(5)企業其他營業賬冊應納稅額=5×5=25(元)

(6)2月份企業應納印花稅稅額=20+420+20+1000+25=1485(元)

借:管理費用1485

貸:銀行存款1485

(7)12月份資金賬簿應補納印花稅稅額=(2500000-2000000)×0.0005=250(元)。

借:管理費用250

貸:銀行存款25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7)資本溢價印花稅擴展閱讀

資本公積的來源按其用途如何分類

一、是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等。其中,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稱之為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是指企業因接受現金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企業應按轉入金額入賬;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因接受外幣投資所採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准備項目轉入的金額,其中包括債權人豁免的債務。

二、是不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包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和股權投資准備等。其中,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是指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股權投資准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因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資本公積,投資企業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資比例相應增加的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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