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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三條

發布時間: 2021-03-07 13:39:22

㈠ 詳細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給一份

印花稅稅目稅率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內調劑、補容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這幾類是用的最多的

㈡ 印花稅最新規定

新規定
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專邊徵收,稅率保持1‰。屬

領受下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㈢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印花稅稅率分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類。除權利、許可證照及營業賬簿中的其他內賬簿使用容定額稅率(按件貼花5元)之外,其他征稅項目使用比例稅率。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一,最低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借款合同)。最高稅率是最低稅率的20倍。

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有關規定:

1.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徵收;

2.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新增)

㈣ 最新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率(稅復額)
一、購銷合同制 0.3‰
二、加工承攬合同 0.5‰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財產租賃合同 1‰
六、貨物運輸合同 0.5‰
七、倉儲、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財產保險合同 1‰
十、技術合同 0.3‰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 0.5‰
十二、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 每件5元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㈤ 印花稅稅率

印花稅採取正列舉的方式征稅,既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稅目稅率表如下:

(2015年)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序號 稅 目 范 圍 稅 率 納稅人 說明

1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0.3‰(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0.5‰(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0.3‰(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5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1‰(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合同人

6 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0.5‰(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1‰(千分之一)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0.05‰(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投保金額1‰(千分之一)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0.3‰(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11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按所載金額0.5‰(萬分之五)貼花 立據人

12 營業賬簿 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立賬簿人

13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5元 領受人

㈥ 印花稅實施條例細則及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8-6
  
列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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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附件:
 

㈦ 印花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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