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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暫行條例修改

發布時間: 2021-03-07 16:51:37

❶ 請問終止合同還要繳納印花稅嗎之前簽的正式合同已繳納印花稅,後來由於種種原因,不做這個項目了,

【解答】
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只要簽訂合同既需要繳納。如果貴公司僅是對原版合同中的當事權方進行修改,可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現在是貴公司又重新簽訂了一份合同,那麼這份新簽訂的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第七條規定: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❷ 印花稅(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印花稅按照購銷合同徵收的計稅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

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2)印花稅暫行條例修改擴展閱讀

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稅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印花稅的稅率有2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暫行條例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范圍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說明 1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2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5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立合同人6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7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立合同人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8 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9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10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11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立據人12 營業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立賬簿人13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領受人

❹ 新開辦的企業印花稅要交多少,如注冊資金100萬元,交印花稅是多少呢

一、新開辦的企業注冊資本100萬,應繳印花稅:

1、按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稅率)0.05%=應繳納的印花稅500元。

2、加上其他賬簿按每件繳納5元印花稅。

二、《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

1、我國印花稅採取正列舉形式,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

2、印花稅稅目中的營業賬簿歸屬於財務會計賬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的,反映生產經營活動的賬冊。

3、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

(4)印花稅暫行條例修改擴展閱讀

1、印花稅征稅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2、印花稅稅率: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3、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❺ 印花稅將要立法,印花稅要立法的原因有哪些

27日,印花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

草案總體上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有關規定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適當簡並稅目、降低部分稅率。

印花稅就是對經濟活動相關的應稅經濟憑證征稅。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最早發源於荷蘭。1624年,荷蘭政府提出用增加稅收的辦法解決支出困難,眾大臣久議未決,於是公開招標,從千萬個征稅方案中精選出“印花稅”。

1624年印花稅出現後,由於取微用宏、簡便易行等特點,丹麥、法國等國競相效仿。1949年,新中國有了第一套印花稅票。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2017年底,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組,啟動印花稅法立法工作;2018年11月,印花稅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9年5月,印花稅法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今年1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印花稅法草案;2月27日,印花稅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隨著印花稅立法,證券交易印花稅也被納入法律規范,這意味著我國以後不會開征證券交易稅,而是以證券交易印花稅來代替。

在稅收優惠方面,此次印花稅法草案總體維持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變,在保留《暫行條例》中免稅規定的同時,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

同時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的情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施正文認為,由於印花稅收入規模相對較小,而且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立法難度相對較小。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基本信息

1988年8月6日,由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❼ 印花稅實施條例細則及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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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附件:
 

❽ 什麼是印花稅,目前我國印花稅政策是什麼

印花稅的定義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證券交易印花稅, 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展而來的, 屬於行為稅類,根據一筆股票交易成交金額對買賣雙方同時計征,基本稅率為0.4%,基金和債券不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內容

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范 圍
稅 率
納稅義務人

說 明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立合同人

6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11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據人

12營業帳簿
生產、經營用帳冊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帳簿人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領受人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三、印花稅的申報納稅

1.哪些單位實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繳納印花稅的納稅單位均應對應納稅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個人繳納印花稅的,只貼花完稅暫不實行納稅申報。

2.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1)合同類: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 技術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質的其他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3. 納稅單位設立專用登記簿包括哪些內容?
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4.哪些單位可不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
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5.納稅申報工作應由納稅單位的哪個部門負責?
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6.採用哪幾種方式完稅的應進行納稅申報?
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7.應在什麼時間進行申報?
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8.印花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印花稅的特點

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2、徵收范圍廣泛;
3、稅收負擔比較輕;
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賬簿人,3、立據人,4、領受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四、印花稅的稅率

現行印花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
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1、千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3和萬分之0.5。
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單位稅額均為每件伍元。
具體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計算印花稅應納稅額應當注意的問題...

六、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

印花稅的納稅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
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對於...

七、印花稅的繳納方法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納稅貼花的其他具體規定...

八、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是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監制。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種。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九、印花稅的稅收優惠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十、印花稅的違章處理

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5倍的罰款;
2、對未按規定注銷或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
3、納稅人把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票交易印花稅的97%歸中央政府,其餘歸地方政府*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❾ 印花稅最新規定

新規定
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專邊徵收,稅率保持1‰。屬

領受下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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