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賬簿印花稅是什麼
『壹』 營業賬簿申報印花稅
依你提供的資料來看,總分類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明細賬、營業回執照這四樣權利答證照要交定額印花稅,按每本5元到地稅局買印花稅票貼在帳簿上畫銷完稅。
另外,記載資金的賬簿(主要指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賬簿)還要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數的萬分之五交印花稅,這個要填印花稅申報表交。
其他交印花稅的情況主要是合同了,合同也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交,稅法上列舉了的才交,沒列舉的不要交,不需交的交了的,一律不退。你最好看看印花稅的有關規定。
『貳』 營業賬簿為什麼要交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抄中,包含襲13個稅目,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
『叄』 印花稅中的其他營業賬簿指的是什麼
一、其他營業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於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日記賬簿按其記錄的內容不同,分為普通日記賬和特種日記賬兩種。常見的日記賬有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簡稱日記賬。
1、現金日記賬簿
(1)賬頁格式 :收入、付出、余額三欄式
(2)登記方法:由出納根據審核後的現金收款憑證和現金付款憑證序時逐筆登記。每天結出現金余額與庫存現金核對。
2、銀行存款日記賬簿
(1)賬頁格式:收入、付出 、余額三欄式
(2)登記方法: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後的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和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序時連續登記的賬簿。分次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
二、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內容的不同,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1、資金賬簿包括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但現實中這兩項在總賬中有記載,把花買回來後貼在總賬上即可;
2、現金和銀行日記賬屬於普通賬本,每本貼5元印花稅票即可;
3、資金賬簿如果需貼印花稅稅額較大可以匯貼,由單位在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稅款,地稅會出具一個印花稅完稅憑證,具體申報手續可以咨詢地稅機關。
(3)營業賬簿印花稅是什麼擴展閱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肆』 營業賬簿印花稅怎麼交稅率是什麼
印花稅稅率表中的營業賬簿的稅率是萬分之五加上每本5元的貼花
印花稅是對版經濟活動和經濟交權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伍』 營業賬簿印花稅什麼時候交納
當年實收資本增加需繳納的營業賬簿印花稅,在次年第一季度申報。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部分稅種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第四條印花稅中規定:納稅人記載資金的賬簿繳稅後,以後年度年初「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數較已繳稅兩個科目合計數增加的,應於增加當年的第一個季度內繳納稅款。
而年度增加的,是指年初出的去年的報表中增加的,應當在本年第一季度繳納,一年算一次。也就是說當年實收資本增加需繳納的營業賬簿印花稅,在次年第一季度申報。如果公司在當年2月份實收資本增資,當年不需申報,在明年第一季度按增加總額一次性申報即可。
(5)營業賬簿印花稅是什麼擴展閱讀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 》(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對營業賬簿印花稅進行減征或免徵。
《通知》規定,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據了解,此次減免營業賬簿印花稅,主要目的是為減輕企業負擔,鼓勵投資創業而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陸』 印花稅中營業賬簿裡面資金賬簿包括什麼賬簿
資金賬薄包括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回的賬簿。,但現實答中這兩項在總賬中有記載,把花買回來後貼在總賬上即可;
現金和銀行日記賬屬於普通賬本,每本貼5元印花稅票即可;資金賬簿如果需貼印花稅稅額較大可以匯貼,由單位在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稅款,地稅會出具一個印花稅完稅憑證,具體申報手續可以咨詢地稅機關。
(6)營業賬簿印花稅是什麼擴展閱讀
有關說明:
1)納入征稅范圍的營業賬簿,不按賬簿人是否屬於經濟組織(工商企業單位、工商業戶)來劃定范圍,而是按賬簿的經濟用途來確定征免界限。
2)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3)對採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採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之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4)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等,不貼印花。
5)對會計核算採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賬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柒』 營業賬簿印花稅屬於印花稅哪個稅目
印花稅稅目稅率
稅目
范圍
稅率
納稅人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
立合同人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
立合同人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
立合同人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
立合同人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不足一元的按一元
立合同人
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
立合同人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
立合同人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合同金額萬分之零點五
立合同人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千分之一
立合同人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
立合同人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
立據人
股權轉讓書據
上市股票、企業內部發行的股票等轉讓書據
按股權轉讓金額千分之一
立據人
資金賬簿
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按賬簿記錄金額萬分之五
立賬簿人
其他賬簿
營業賬簿(除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賬簿)
每件5元
立賬簿人
權利許可證照
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到證照
每件5元
領受人
『捌』 印花稅的營業賬簿包括那些
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3.有關「營業賬簿」征免范圍應明內確的若干容個問題:
(1)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2)對採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採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之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3)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等,不貼印花。
(4)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對其營業賬簿,應就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5)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
(6)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7)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玖』 關於其他營業賬簿怎麼繳印花稅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印花稅還可以委託代征,稅務機關委託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徵收印花稅稅款。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
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買賣房地產按交易合同記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對買賣雙方徵收印花稅。
(9)營業賬簿印花稅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一)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二)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三)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