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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協議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1-03-08 04:26:38

❶ 債權轉讓合同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稅率是多少呢

債權轉讓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專證:
1.購銷、加工承攬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全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不屬於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❷ 債務解除協議需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轉讓協議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不需繳納印花稅。
債權轉讓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❸ 債權轉讓合同交印花稅嗎

債權轉讓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全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不屬於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❹ 債權轉讓協議需要交印花稅嗎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我公司欠甲公司貨款20萬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萬元。於是三方達成書面蓋章協議,將我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轉為欠乙公司20萬元,解除我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的債務關系,同時解除甲公司欠乙公司20萬元的債務關系,形成我公司欠乙公司的債權關系。請問這樣的 債權轉讓協議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轉讓協議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不需繳納印花稅。 債權轉讓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債權轉讓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後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❺ 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請問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債權轉抄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繫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並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由此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❻ 股權及債權轉讓印花稅按照什麼稅目繳納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本案中,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為應納稅憑證,而債權轉讓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❼ 債權轉讓協議可以做為壞賬處理的依據嗎

1、債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版業以貨幣形式權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
對於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並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2、印花稅。
(1)印花稅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征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所以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稅。
(2)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所列應稅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3、營業稅
企業轉讓債權,從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也沒有繳稅依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

❽ 與股權轉讓出同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從價計稅情況下專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屬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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