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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股權要交印花稅嗎

發布時間: 2021-03-08 04:27:14

1. 股權和債權轉讓如何繳稅

望您在百忙之中給我給予建議和指導,也對您給予的指導和建議誠表謝意。 簡單情況如下: 甘肅康縣某黃金礦業有限公司有兩個股東,分別為陝西某黃金公司和陝西某礦業公司,陝西某礦業公司轉讓其持有的標的企業59 %股權及對標的企業677萬元債權,掛牌價格1999萬元,其中股權部分掛牌價格為1321萬元;陝西某黃金公司轉讓其持有的標的企業41%股權及對標的企業136萬元債權,掛牌價格1026萬元,其中股權部分掛牌價格為889萬元; 請問: 1、股東方應該繳納何種稅,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股東方、企業本身應該申報那些稅,並有何文件支持。 2、現在甘肅省康縣要求我們繳納5.5%的營業稅,我們如何應對? 葛律師答:1、股東方轉讓股權,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規定,股權轉讓不需繳納營業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10]79號)和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股權轉讓書據按萬分之五繳納) 2、企業轉讓債權,從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也沒有繳稅依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並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所列應稅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3、讓稅務局出具繳納營業稅的法律依據,是否失效?再把不用繳稅的法律依據給稅務局看,協商解決。 葛律師: 您好,收到您的指導意見後,我積極同甘肅省康縣地稅局進行了溝通,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就是按您的指導意見最後處理的,在這里表示誠摯的謝意。以後還需要您多給予指導,謝謝。 甘肅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趙先生

2. 股權及債權轉讓印花稅按照什麼稅目繳納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本案中,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為應納稅憑證,而債權轉讓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3. 借債轉增股本交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即:由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明債轉股合同,因此,債轉股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但是股權轉讓環節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另外,關於股權轉讓,印花稅方面應明確下面的問題:

1、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為: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2、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繳納。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如下:

4. 與股權轉讓出同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從價計稅情況下專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屬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5. 債權轉讓合同交印花稅嗎

債權轉讓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全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不屬於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6. 債權轉讓合同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稅率是多少呢

債權轉讓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專證:
1.購銷、加工承攬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全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不屬於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7. 母公司對子公司增資,債轉股需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內種合同、容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即:由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明債轉股合同,因此,債轉股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但是股權轉讓環節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8. 企業間債權轉成股權,稅務上有什麼要求嗎

一、債權轉股權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②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③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④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特殊性稅務處理具備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十九條 《通知》第五條第(三)和第(五)項所稱「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是指自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
第二十條《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債轉股業務的印花稅處理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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