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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徵收文件

發布時間: 2024-02-23 14:37:55

1.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印花稅的問題。地稅局來了個通知,說要企業自查印花稅,

問:核定徵收印花稅確定的應稅憑證范圍及計稅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核定徵收印花稅應稅憑證范圍及比例有:
(1)購銷合同
工業企業按產品銷售總額70%,材料采購60%的比例
商業企業按商品銷售收入和商品采購合計金額30%的比例
(2)加工、承攬合同
印刷、廣告企業和修理、修配企業按主營業務收入100%的比例
(3)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築安裝企業按主營業務收入80%,材料采購或工程成本50%的比例。

問:採用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如有核定徵收以外的應稅憑證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採用核定徵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對於《印花稅核定徵收范圍及比例表》規定以外的應稅憑證,仍按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據實完稅貼花。

問:採用核定徵收繳納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繳納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以稅收繳款書形式辦理入庫手續。

問:納稅人在實行核定徵收辦法前簽訂已貼花完稅的合同所載金額能否可以從計稅金額中扣除?

答:採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在實行核定徵收辦法前簽訂已貼花完稅的合同,納稅人在確定當期計稅金額時,允許將該合同中所載的金額從計稅金額中扣除。

問:納稅人是否必須採用核定方式繳納印花稅?

答:納稅人可以採用自願核定方法繳納印花稅的原則,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核定徵收印花稅。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3)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問:核定徵收印花稅從什麼時間開始執行?

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規定,核定徵收印花稅自2004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問:什麼是核定徵收印花稅?

答:核定徵收印花稅是指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 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相應的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2. 印花稅如何核定徵收

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核定徵收。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
具體如下:
1、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具體包括買賣合同金額、加工或承攬收入、收取費用、承包金額、租賃金額、運輸費用、倉儲保管費用、借款金額、保險費收入等,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第十三條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第十四條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3. 印花稅可以核定徵收嗎

法律分析: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

(1) 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4. 印花稅核定徵收新政策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印花稅核定徵收主要是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在市局確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核定徵收比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只要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印花稅的征管中就可以適用核定徵收:(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5. 怎麼樣填寫核定徵收印花稅申請表

核定印花稅企業
納稅人因憑證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確的提供應稅憑證和計稅依據、正確計算繳納印花稅的,也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採用核定徵收方法繳納印花稅,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報《核定徵收印花稅申請表》,經核准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當期實際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或費用等項目及確定的核定征稅比例,計算徵收印花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印花稅稅額=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費用等)×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核定徵收印花稅綜合項目表
應稅憑證類型
計稅依據
核定比例
稅率
購銷合同
工業企業
銷售收入
100%
0.3‰
商業批發
銷售收入
80%
0.3‰
商業零售
銷售收入
30%
0.3‰
外貿企業
銷售收入
120%
0.3‰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承攬收入
80%
0.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收入
100%
0.5‰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結算收入
100%
0.3‰
財產租賃合同
租賃收入
100%
1‰
貨物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收入
100%
0.5‰
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收入
100%
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100%
0.05‰
財產保險合同
保費金額
100%
1‰
技術合同
收入
100%
0.3‰
註:當期應繳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比例×稅率
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10日前計算、繳納印花稅。稅額較小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可將納稅期限延長至一個季度或半年。
注意這里核定的僅僅是購銷合同的印花稅,即企業經營業務的印花稅,例如企業銷售采購印花稅是核定的,但是同時企業租賃房屋、帳薄等等其他業務的印花稅還是要按非核定的規定來繳納。
.
.
你一般按以上有涉及的項目按實填寫,理由你可以看看上面第一段中那一項沒做到而要核定的..

6. 印花稅可以核定徵收嗎,核定徵收的條件是什麼

印花稅特定條件下可以核定徵收,具體依據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四、核定徵收印花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4號《關於發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第三條 納稅人應按地稅機關的要求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准確、完整登記。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應包括以下內容:登記日期、應稅憑證類別、憑證簽訂日期、憑證所載金額、印花稅計稅金額、印花稅應納稅款、印花稅實繳稅款等。

納稅人如不能完整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也不能按規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 納稅人申請採用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申請(變更、取消)印花稅核定徵收審核表》(見附件1),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主管地稅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情形的,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專用)》(見附件2)並送達納稅人。

第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徵收辦法徵收其印花稅:(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納稅人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應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專用)》送達納稅人。"

7. 印花稅征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印花稅 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印花稅管理要堅持依法治稅的方針,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嚴格執行有關法律 法規 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如侍保護納稅人的合茄橡鄭法權益。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並妥善保管應當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立、登記、保管《應繳印花稅憑證登記簿》,並及時辦理,准確、完整地記錄應納稅憑證的開立和受理情況。

法律客觀:

《印花稅管理規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顫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8. 印花稅核定徵收

印花稅又有新變化,以後不能「打折」交了!多地稅務局發文明確:7月起,廢止印花稅原有的地方性核定徵收文件。很多人來問,印花稅核定徵收是不是取消了?
一、注意!7月起,印花稅核定徵收變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實施,有關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文件如國稅函〔2004〕1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 77 號被公布廢止。
青海、青島、廈門等多地稅務機關也相繼發布公告,廢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的地方性文件。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印花稅的核定徵收徹底退出了歷史舞台?下面我們給大家詳細分析一下。
根據新實施的《印花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我們將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和之前的國稅函〔2004〕150號(廢止文件)做了一個多方位的對比。
1、核定徵收情形方面:
2、核定辦法制定上:
3、核定方法及其他規定上:
通過以上對比我們得出結論:
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廢止後,並不代表著徹底取消了印花稅的核定徵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據自行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辦法,進行印花稅的核定徵收管理,全部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7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仍有權核定其印花稅應納稅額,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提醒大家!印花稅,或再也不能打折交了!
根據最新的《印花稅法》及相關征管文件和解讀文件,現在印花稅是按照應稅憑證類型和相應的稅率計稅,在書立應稅憑證的當日產生納稅義務。
用大家好理解的話來講就是:印花稅計稅需要按應稅憑證列明的計稅依據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稅申報的。也就是沒有「打折」的說法了。
而之前,在核定徵收情況下,印花稅是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來交稅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打折」。
具體打折標准由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來定,每個地方的標准也不大一樣,大概在50%-100%之間。下圖是青海的一個核定標准,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正常情況下,核定是可以由企業進行申請的,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批准。
可以看到,「打折」交印花稅,是核定徵收之下的一個產物。但是現在,隨著一系列的核定徵收文件廢止,以後交稅就沒有打折核定的依據了。
那是不是以後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稅了呢?有些人已經收到了稅務局的明確通知了:
所以,在這里提醒大家:如果之前是核定徵收(打折)交印花稅的,要密切關注當地有沒有作廢核定徵收的文件,並注意申報風險,別因此少交了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9. 印花稅70%核定徵收取消了嗎

法律主觀:

印花稅可以核定徵收。核定徵收的情形有印花稅納稅人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悔輪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五條
印碧虧信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空氏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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