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票轉讓印花稅
❶ 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稅稅率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因此,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來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❷ 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稅怎麼繳納
法律分析:雙方方當事人為納稅義務人,需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印花稅 元 ×0.05%= 元。涉及股權轉讓的企業沒有繳納印花稅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❸ 個人股權轉讓如何繳納印花稅
個人將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的行為,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表中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襪山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
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據此,個人就此股禪喊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來貼花,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賀好野來貼花。
❹ 股權變更印花稅怎麼交
一、股權轉讓繳印花稅的方式:
1、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即轉移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股權轉讓的金額。
2、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數額=股權轉讓的金額×適用稅率(萬分之5),減半徵收。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
股權轉讓交多少稅分為股權屬於個人或者公司兩種情況:
1、如果屬於個人股權轉讓,按以下規定繳納稅款:一是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如股權轉讓方是個人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交納的標准為:按照轉讓成交價減去當初出資價和費用,按照此差額的20%交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印花稅:雙方按照股權轉讓協議金額計收印花稅。適用的稅率為書據所載的金額的5‰。
2、如果是屬於企業股權轉讓,按以下規定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會涉及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並入企業的應繳稅款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印花稅:稅率與上述一致。
如此以外,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產的權屬不發生轉移的,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並發生權屬轉移的,徵收契稅。
二、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如果一份合同或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合同或應稅憑證的各方都是納稅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的當事人,也屬於印花稅的納稅人。
三、印花稅的稅率:
1、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為: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2、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四、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法律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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