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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地稅局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4-07-05 2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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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印花稅為什麼是地方稅

稅法規定的,由地稅局徵收,收入歸地方所有,所以是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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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類
(一)綜合規定
1.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保等)的業務。
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
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葯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出租給農業生產者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1994]002號
將土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黑地稅發[1996]248號
3.糧食部門隨糧調入的整曬費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糧食部門隨糧調入的整曬費不再徵收營業稅。
黑地稅發[1996]248號
4.保管儲備糧油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字[1996]68號
5.保管儲備肉糖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承儲企業保管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字[1999]304號
6.保管儲備棉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供銷社棉麻經營企業代國家保管儲備棉所獲得的財政補貼是國家對承儲企業保管儲備棉的成本補償,因此,對其保管儲備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字[1999]38號
7.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徵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和服務收入營業稅。此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1998]87號
8.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財稅字[1994]001號
所謂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主要是指提供技術推廣、良種供應、植保、配種、機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蟲害防治、氣象信息和科學管理,以及收割、田間運送等服務的企業和單位。
國稅發[1994]132號
9.邊境貧困農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1997]49號
10.農民取得青苗補償費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發[1995]079號
11.個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1994]020號
12.個人飼養野生動物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個人飼養野生動物的生產經營收入,已徵收了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未徵收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的,應對其所得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黑地稅發字[1995]第94號
13.農民居住用房產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稅發[1999]44號
14.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
15.飼養水貂用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水貂場飼養水貂用地,屬於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予徵收土地使用稅。
國稅函發[1990]854號
16.經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於農林牧業生產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經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於農業、牧業、林業生產的,免徵土地使用稅。
國稅發[1991]204號
17.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使用的房產、土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從事農業種植業和養殖業所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對深加工的企業所使用的房產和土地應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黑地稅函[2003]47號
18.糧庫曬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糧庫曬場應與所屬糧庫一起徵收或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黑地稅函[2003]47號
19.水利設施用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溉、泵站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89)國稅地字第014號
20.農用拖拉機的拖車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牽引的拖車免徵車船使用稅。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

21.農民自有車輛用於農業生產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民自有車輛自用於農業生產、田間作業的,免徵車船使用稅。農民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自有車輛,發生營業性運輸的,每台車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車船使用稅。
黑地稅發[2001]29號
22.農副產品收購合同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23.社會力量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1]103號
24.糧食購銷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2007年底以前,對我省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照地方稅收減免稅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序報經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以減征或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黑地稅函[2004]118號
25.免費代國家儲備的糧庫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我省部分免費代國家儲備糧食所佔用的糧庫,可對繳納的房產稅按應納稅額給予減征10%的照顧。
黑稅四字[1987]第259號
26.農牧保險合同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88)國稅地字第037號
(二)農村稅費改革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1.提高起征點優惠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於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50%(含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50%。
國稅發[2003]149號
2.取消農業特產稅優惠政策
(1)基本規定
從2004年起,對煙葉仍徵收農業特產稅。取消其他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特產稅,其中:對徵收農業稅的地區,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改徵農業稅,農業特產品的計稅收入原則上參照糧食作物的計稅收入確定,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徵農業稅;對已免徵農業稅的地區,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徵農業稅。
財稅[2004]120號
(2)我省補充規定
我省取消農業特產稅(烤煙除外),全部免徵農業稅。
黑發[2004]7號
3.取消屠宰稅優惠政策
(1)基本規定
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取消屠宰環節和收購環節徵收的屠宰稅。原來地方隨屠宰稅附征的其他收費項目也一律停止(按國家規定收取的檢疫費等合法收費除外)。
財稅字[2000]71號
(2)我省補充規定
決定從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環節和收購環節徵收的屠宰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原來地方隨屠宰稅附征的其他收費項目也一律停止(按國家規定收取的檢疫費等合法收費除外)。
黑財明傳[2002]8號
4.個人取得農業特產所得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徵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徵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3]157號
5.個人取得「四業」所得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徵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4]30號
6.家庭或個人合夥從事飼養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家庭或幾個人合夥為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飼養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7]451號
7.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要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國稅發[2004]13號
8.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免予辦理稅務登記。
國稅發[2004]13號
(三)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利、氣象、華僑農場等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從事上述各業的所得應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除上述政策外,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還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遇有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財稅[1997]49號
(四)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可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1.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2.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3.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1]124號
(五)養豬戶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1.基本規定
對非專業養豬戶取得的養豬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養豬專業戶在牲畜出欄時徵收個人所得稅,當年無出欄生豬或出欄生豬達不到5頭的不征稅。
2.專業養豬戶的界定
專業養豬戶的界定標準是:
(1)以養豬為其主業。全年養豬所用勞動時間要高於其他副業所用時間;
(2)養豬取得的收入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養豬收入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
(3)以年出欄生豬為標準的,最低限額不得少於5頭(不含自家育養的仔豬數,出售仔豬無數量限制)。
對飼養雞、牛、羊及其他牲畜或動物的非專業飼養戶,比照非專業養豬戶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黑地稅發[1999]139號
(六)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管儲備棉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38號)規定,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2.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4.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稅[2003]115號
(七)中儲糧總公司直屬糧庫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薄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稅[2004]74號
對中儲糧總公司直屬糧庫中既有為國家儲備的糧食,又有自營儲備糧食的國家儲備糧庫,單獨核算,能劃分清楚國家儲備和自營儲備的房產、土地、車船的,則根據規定分別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不單獨核算的,則按下達的國家儲備糧計劃和自營儲備糧數量佔全部儲備糧的比例計算減免或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需上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黑地稅函[2003]47號
(八)我省扶持糧食系統生產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1.糧食系統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下崗職工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下崗職工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批准,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2.對糧食系統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糧食系統新辦的從事商業、物資、倉儲、對外貿易、旅遊業、飲食和居民服務業、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用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視其效益情況免徵企業所得稅1年。
4.糧食系統多種經營企業遇到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5.對糧食系統多種經營企業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廢棄土地的,以土地管理機關開具的文件為依據,從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10年。
黑地稅發[1998]第279號
(九)城市郊區農牧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郊區國營農場、農牧場、奶牛場、飼養場、大專院校、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辦的農牧場等(包括家屬農牧場),凡在開征房產稅區域內,其所有房產除下列三項外,均免徵房產稅。
1.農牧場附設的機械修配廠、發電廠、磚瓦廠等,以及其他獨立計算盈虧的工商企業的所有房產;
2.農牧場為出售或轉運產品設立的門市部、營業部、轉運站等所有房產;
3.農牧場出租或無租供給其他國營企業(如:郵電、銀行、商業、供銷等)、集體企業和個體營業者使用的房產。
黑稅四字[1986]354號
二、林業類
(一)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並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函[2002]700號
(二)支持森工企業「天保工程」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支持和促進我省森工企業「天保」工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解決森工企業職工分流的實際困難,對森工企業向內部職工承包林地收取的「資源補償費」比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有關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黑地稅發[2000]87號
(三)育林基金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林業企業從木材、竹材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業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林業企業(包括森工企業、木材公司、國有林場、苗圃等)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業資金內部分配和部門之間的正常劃撥,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財稅[1998]179號
(四)邊境貧困國有林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邊境貧困列名的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1997]49號
(五)種植林木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確定。
?ゲ撲?[2001]171號
(六)森工企業技術開發費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森工企業為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經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審查核實後,准予扣除。經省地稅局審批,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交納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扣除。
盈利成員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部分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黑地稅聯字[1999]5號
(七)「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家林業局頒發的「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的獲獎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4]1389號
(八)林區用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林區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徵土地使用稅。
國稅函發[1991]1404號
(九)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單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由於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
財稅[2004]37號
三、漁業類
(一)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並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農口遠洋漁業企業和其他國有農口漁業企業從事漁業類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以上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4. 稅務局未核定的印花稅需要繳納嗎

印花稅如果是按應納稅額憑證的特性進行區別的話,可分為合同金額依比例稅率或者按定額來計算出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比例稅率主要分成了1%%、0.5%。、0.3%。和0.05%。四個級別。如一個產品購銷合同按照銷貨金額的0.3%。交印花稅,資產租賃協議則是依照租用金額的1%貼花等等。印花稅的繳納在每個地域是有所區別的,有的地方每月就需要申報一次,有的地區則三個月申報一次。因此,不同區域的人員在申報印花稅時,要依照所在地稅務局的需要來申報和繳稅。客戶登錄地稅局申報系統,在非核定稅種申報項目里尋找印花稅進行申報,核查金額、總數等,確定準確無誤的話,就可以遞交。印花稅是依據價稅合計金額,也就是交易總金額來申報的。印花稅指在經濟交易的過程中,簽訂並領取附帶印花稅且具備法律認可效力的發票,對於此事才征繳的一項稅。印花稅是按次數來申報,每一次申報印花稅時,可以不在當日交納,一般在每月交款期限期滿前交納也是可以的,交款日期一般是每月15日,倘若有法定節假日,則會相對的延期。以上就是印花稅申報流程相關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5. 工程合同首次開票繳納印花稅是在工程所在(外省)稅局交還是企業經營所在地

工程合同印花稅按合同金額的0.03%計算繳納,可以購買印花稅票貼在合同上並劃銷,也可以去地稅局直接繳納。

外地企業不一定要回當地繳納,在那交稅,在那交。如此合同已在你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按規定及時足額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的,經異地市地稅機關審核查實後,可不再繳納此合同的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七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這樣外地來本地的施工企業應於合同簽訂時繳納印花稅,而合同簽訂時的地點就是本地,由此可理解為此時的繳納地為本地。

若外地來企業在其機構所在地開具《外經證》時,當地稅務機關就其在本地簽訂的施工合同徵收了印花稅,該外地來施工企業在本地不再繳納此合同的印花稅,但需要提供已繳納印花的是完稅憑證或已貼花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內蒙古地稅局印花稅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6. 一般納稅人,每個月交的印花稅,要怎麼算,是要會計算出來再申報,還是地稅局自動扣稅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版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權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印花稅在發生時繳納,購銷合同按進貨額的萬分之三計算,租憑合同千分之一,印花稅票5元/一張,賬簿合同、營業執照你得買印花票粘貼上去。計算出來再申報,自行申報,地稅局可以核定稅種,但不會自動扣稅,每月申報後才能能扣稅的。具體細節請問地稅專管人員。

7. 怎麼在地稅局網上補繳印花稅操作流程

補繳印花稅必須去稅務大廳辦理,在網上不能補繳印花稅。

補繳印花稅操作流程如下:專

1、先打本地稅務局屬電話,詢問公司歸哪個稅管員管理。(稅務局電話可撥打查號台查詢。)

以上就是補繳印花稅的流程。

(7)內蒙古地稅局印花稅擴展閱讀:

補繳印花稅滯納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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