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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花稅細則

發布時間: 2024-07-27 04:24:29

1. 浙江省溫州市房產證換了不動產證後買賣過戶要到二年嗎、過戶費多少

滿兩年的房子過戶需要交哪些稅
1、印花稅:房款的0.05%
2、交易費:3元/平方米
3、營業稅:全額的5.56%(普通房滿2年減免)
4、個人所得稅:房款的1%(普通房滿五年唯一減免)。

買賣房屋過戶費用是多少?
1、房子過戶需要買房人應當繳納稅費:房產過戶契稅:房款的1.5%。房產過戶印花稅:房款的0.05%;房產過戶交易費:3元/平方米;房產過戶測繪費:1.36元/平方米;房產過戶權屬的登記費和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2、房子過戶需要賣房人應當繳納稅費:房產過戶印花稅:是房款的0.05%;房產過戶交易費:是3元/平方米;房產過戶營業稅:是全額的5.5%(房產證沒有滿5年的);房產過戶個人所得稅:是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已滿5年並且是單一房的可以免除)。

房子買賣過戶費怎麼算?
1、登記費:住房,權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2、轉讓手續費:住宅按6元/平方米繳納,雙方各承擔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繳納,雙方各承擔50%。
3、契稅:首次購買面積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價格的1%繳納,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1.5%繳納。其它全按成交價的3%繳納。
4、營業稅:普通住宅,未滿2年按全額的5.65%繳納,2年外免徵;非普通住宅,未滿2年按全額的5.65%繳納,2年外按差額的5.65%繳納;商業用房按差額5.65%繳納。
5、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家庭僅有住房滿五年免徵,其它按差額的20%或是全額的1%繳納。
6、土地出讓金:劃撥住宅用地轉讓的按成交價1%繳納。
7、印花稅:產權證按件貼花每件5元繳納。
8、工本費:核發一本證書的免交;其它每增加一本證書,按10元/本繳納。

2. 建築業異地預繳稅款的實操問題

建築業預繳稅款的實操問題

留言時間:2020-01-11

咨詢對象 浙江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 1、小規模納稅人在外地工程項目未超過起征點的時候,文件上說可以不用到工程所在地預繳稅款,請問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還需要預繳嗎?

2、在電子稅務局上的外經證模塊預繳稅款時可以支持微信支付寶銀聯等途徑嗎?在電子稅務局上是否能實現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的預繳?

3、去外地/省預繳稅款後能否電子稅務局申報時直接獲取已預繳的稅款信息,免去到稅務窗口人工錄入稅款的步驟。

附件 無附件

答復機構 浙江省

答復時間 2020-01-13

答復內容 浙江財稅12366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1、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浙地稅發[2002]94號)規定:……第二條 單位或個人在我省境內應納的印花稅,除已實行自行計稅、自行購花、自行貼花者和另有規定者外,建築施工企業向建築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其餘一律向企業或個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2、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相關規定: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四、建築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10]244號)規定:一、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准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據實計算扣繳申報。  

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按照實際經營收入乘以一定的徵收率計算確定,具體徵收率由各市、縣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0.5%。

3、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築安裝企業有關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浙財稅政〔2019〕14號)規定:二、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若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該項目部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後,其經營所得統一計入其上一級管理機構,項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一)項目部未在施工地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二)項目部持有《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10]274號)規定:

二、凡總機構設立在我省境內的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其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並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二)凡在省外設二級分支機構的,對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市、縣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對其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4、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操作已電話告知。企業在省內其他地方預繳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申報時可以直接獲取到,省外需要聯系分局手工錄入相關數據。預繳稅款時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寶銀聯扣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3. 浙江省購銷合同印花稅的基數

有關銷售合復同印花稅的實際計制算與上交方法,是地區性的規定,全國各地都有不同:有直接按賬面銷售收入為計算基數的,有直接按銷售合同金額為計算基數的,也有按賬面商品購進與商品銷售之和的一定比例為計算基數的……;具體事宜請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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