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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印花稅暫行

發布時間: 2024-09-07 18:27:12

㈠ 我單位主要從事園林綠化苗木的培育種植,和銷售,要申請免增值稅,請問有可以依據那些相關政策,文件有那些.

1、提供自有或租用土地證明。
2、銷售的苗木屬自產自銷的,且自種苗木生長過程超過1年以上。
3、達到這2個條件就可以到所在國稅去辦理了。
4、同時還可以申請免徵企業所得稅。

㈡ 主物從物的例子

論主物與從物的關系主物與從物的法律分析內容提要主物與從物作為對物的傳統分類,我國現行法律未予立法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很少有學者對此予以考察。文章從案例出發,闡述了主物與從物分類時區分從物的方法,並對案例所涉及的問題作以論證,同時對立法提出建議。關鍵詞主物與從物法律分析主物與從物系物的分類方法,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就主物與從物的概念未作明確的規定,兩物間區分的標准只散見於學理的解釋中。但區分主物與從物,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筆者試以一則案例的引導,對主從物作以分析,以求共識。一、基本案情2003年2月14日,原被告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供應預應力管樁,後原告依約定供給被告管樁。另原告應要求供給被告樁尖466隻,但合同對此未作約定,雙方對樁尖的單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06年6月21日,法院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確定樁尖單價為180元/只。二、問題的提出被告主張管樁與樁尖系民法上的主物與從物的關系,樁尖的價格已經包含管樁的價格中,被告已支付管樁款,故雙方合同已履行完畢,被告不應再支付樁尖款。原告認為本案的標的物管樁與樁尖不是民法上主、從物的關系,而是配套使用的產品,被告應當支付樁尖貨款。從原被告雙方的分歧意見中,引出應當予以明確法律問題:何為主物、何為從物?區分主、從物的標準是什麼?區分主、從物的意義何在?三、主物與從物的法律分析(一)主物與從物的概念按物在相互關系中所起的作用進行分類,將物區分為主物與從物。羅馬法稱主物為res principales,稱從物為accessio或 causa rei。民法典及學者對主物與從物所下的定義,用語不盡一致,方法不盡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國民法典》第97條第1款:不是主物的組成部分,但為了主物的經濟目的而提供使用,並與主物存在符合此使用目的的空間關系的動產,為從物。在交易中不認為是從物的物,不是從物。[i] 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68條第1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ii] 《日本民法典》第87條第1款:物的所有人,為其物可供日常所用,將屬於自己所有的他物附著於其物時,其附著之物為從物。[iii] 卡爾.拉倫茨(K.Larenz):一個物可以不是一個其他物的部分(即與其他物一起組成一個單一的物),而長期地為了一個其他物的經濟目的服務,並且作為其他物經濟作用的輔助工具。[iv] 周枏:在某一法律關系中相互關聯而同屬於一人的兩物,其中獨立存在、並起主導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屬於主物,輔助主物的效用,並通常隨主物的轉移而轉移的則為從物。[v] 梁慧星:從物指從屬於主物之物,從物之外的物皆為主物。[vi] 孫憲忠:所謂主物,指能夠獨立發揮效用的物。非主物的組成部分而附著於主物,並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的物,稱為從物。[vii] 區分主物與從物,關鍵之處在於弄清何為從物。對上述主物與從物的概念加以比較,應以台灣民法典的概念最為周延,按該民法典的規定,從物的要件有四:1.從物非主物之成分;2.常助主物的效用;3.從物與主物同屬一人;4.須交易上無特別習慣。德國民法典及台灣地區民法典,均強調了交易習慣在判斷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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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㈢ 甘肅省銷售環節印花稅如何交納

按合同金額繳納,在合同上貼花或者直接填寫稅票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繳納稅率
最新(2011年)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納稅人 說明

1 購銷合同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立合同人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5 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1‰貼花。
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合同人
6 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
按合同貼花
7 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
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 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
的,按合同貼花
9 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
的,按合同貼花
10 技術合同 按所載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11 產權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0.5‰貼花 立據人
12 營業賬簿 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
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 立賬簿人
賬簿按件貼花5元
13 權利、許可證照 按件貼花5元 領受人

㈣ 土地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的稅率

1 增值稅
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2、消費稅的稅目稅率
消費稅共設置了11個稅目,在其中的3個稅目下又設置了13個子目,列舉了25個征稅項目。實行比例稅率的有21個,實行定額稅率的有4個。共有14個檔次的稅率,最低3%,最高45%。

3、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

營業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徵收范圍 稅率
一、交通運輸業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 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裝卸搬運 3%
二、建築業 建築、安裝、修繕裝飾 及其他工程作業 3%
三、金融保險業 5%
四、郵電通信業 3%
五、文化體育業 3%
六、娛樂業 歌廳、舞廳、 OK 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 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 5%-20%
七、服務業 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 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 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 5%
八、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 非專利技術、商標權、 著作權、商譽 5%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5%

3、企業所得稅稅率

有法定稅率和優惠稅率兩種。法定稅率是33%;優惠稅率是指對應納稅所得額在一定數額之下的企業給予低稅率照顧,分為18%和27%兩種。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減按18%的稅率徵收;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徵收。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所取得的經營所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總體稅負是33%。
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稅率為20%。

5、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個人所得稅分別不同個人所得項目,規定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

(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元的 5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後的余額.)

(二) 個體工商戶的街道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0元的 5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

(三) 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6、農業稅的稅率

全國的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由國務院根據全國平均稅率,結合各地區的不同經濟情況,分別加以規定。
7、印花稅的稅率

現行印花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
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1、千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3和萬分之0.5。
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單位稅額均為每件伍元。
具體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8、車船使用稅的適用稅額

車船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對征稅的車船規定單位固定稅額
9、房產稅的稅率

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10、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級數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 稅率(%) 速算扣除系數(%)
1 不超過50%的部分 30 0
2 超過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過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過200%的部分 60 35

11、耕地佔用稅的稅額

(一)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1畝至2畝(含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畝至3畝(含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元至5元。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徵收。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㈤ 金融業、郵政業、電信業的相關稅收政策

金融領域稅收優惠政策一:銀行業、非銀行金融機構

2012-6-27

1、增值稅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2、營業稅

◎對1998年及以後年度專項國債轉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債轉貸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20號)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已廢止)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於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9]7號,到期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66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此款到期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

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銀行貸款業務不徵收營業稅的具體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4]88號)

◎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

◎「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准,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

「從事擔保業務收入」是指本條第一敖所稱單位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

3、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上述所稱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國際金融組織;所稱優惠貸款,是指低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的貸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金融租賃公司)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寧夏等6省(自治區、直轄市)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徵企業所得稅。

上述汶川地震災區是指《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震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所規定的極重災區10個縣(市)、重災區41個縣(市、區)和一般災區186個縣(市、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聯)提取的符合條件的特別風險准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可能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總額(以下簡稱清算總額)計算提取。清算總額的具體范圍包括:ATM取現交易清算額、POS消費交易清算額、網上交易清算額、跨行轉賬交易清算額和其他支付服務清算額。

(2)按照納稅年度末清算總額的0.1%計算提取。具體計算公式:

本年度提取的特別風險准備金=本年來清算總額×0.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特別風險准備金余額

中國銀聯接上述公式計算提取的特別風險准備金余額未超過注冊資本20%的,可據實在稅前扣除;超過注冊資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25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獨資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的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所屬小額貸款公司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3號)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級農村信用聯合社每年度為履行其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差旅費、利息支出、研究與開發費以及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應統一歸集,作為其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後由基層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0號)

◎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患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

4、個人所得稅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所稱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1999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2號發布,2007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2號修訂並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

◎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

5、房產稅

◎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770號)

6、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770號)

7、契稅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前擁有的房產產權,轉讓至改制後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可免徵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8、印花稅

◎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

對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財稅字[1988]255號)

◎國家開發銀行經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國家開發銀行對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5]47號)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後,其在外國銀行分行已經貼花的資金賬簿、應稅合同,在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貼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㈥ 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農林牧漁業在徵收增值稅時,是免收增值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6)甘肅印花稅暫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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