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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需要交納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4-09-11 13:15:49

⑴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需繳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具體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即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採取的是列舉的方式,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征稅,未列舉的一律不征稅。您所說的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支付結算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持票人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的條件:即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必須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必須能夠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由此可見,票據貼現業務並不是銀行貸款,銀行取得的貼現利息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貸款利息,而是資金的時間價值;持票人所取得的現金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借款,而只是將本來屬於自己的資金在損失一部分資金時間價值的條件下提前收回而已。 另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票據提交給貼現銀行,並不是將票據抵押給銀行,而是將所有權轉移給銀行,且由於我國目前辦理貼現的票據大都是銀行承兌匯票,不存在到期拒付的情況,辦理票據貼現轉移票據所有權時一般都不帶追索權,即持票人在辦理票據貼現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貼現銀行後,不再承擔基於票據所有權上的票據付款責任。所以,票據貼現也不符合《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中第三條指出的「借款人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形。 綜上,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開展的一項獨立的業務,不屬於資金信貸業務,其在開展業務時與持票人簽訂的票據貼現合同不屬於借款合同的范圍,不應徵收印花稅。

⑵ 借款合同印花稅簡介

借款合同印花稅簡介

篇一:借款合同印花稅

借款合同印花稅

問:按照規定,借款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稅。我想請教:

1、銀行給予企業以信用額度的合同,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2、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貼現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3、企業與企業之間簽署的背書轉讓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4、銀行與企業之間簽署的承兌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5、信貸額度協議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答:(1)根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2)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征稅。」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匯票貼現協議、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必繳納印花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的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

篇二:非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問題:1.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簽訂的合同用繳納印花稅嗎?

2.車船使用稅的船舶使用稅是不是還在地稅繳納?

答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稅的「借款合同」

僅僅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規定,「我國的其它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所以非金融機構之間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故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企業自有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借款合同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藏國稅發[2007]100號

成文日期:2007-07-26

昌都地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華潤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是否徵收印花稅的請示》(昌國稅發[2007]106號)收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徵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而非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疇,不徵收印花稅。

此復。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 鐵道部關於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各鐵路局,集裝箱、特貨公司:

為適應鐵路體制改革和鐵路網建設的發展變化,有利於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的徵收和管理,現就鐵路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

鐵路貨運業務中運費結算憑證載明的承、托運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代辦托運業務的代辦方在向鐵路運輸企業交運貨物並取得運費結算憑證時,應當代托運方繳納印花稅。代辦方與托運方之間辦理的運費結算清單,不繳納印花稅。

二、應納稅憑證和計稅依據

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為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

(一)貨票(發站發送貨物時使用);

(二)運費雜費收據(到站收取貨物運費時使用);

(三)合資、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單獨計算核收本單位管內運費時使用)。

上述憑證中所列運費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統一運價運費、特價或加價運費、合資和地方鐵路運費、新路均攤費、電力附加費。對分段計費一次核收運費的,以結算憑證所記載的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對分段計費分別核收運費的,以分別核收運費的結算憑證所記載的運費為計稅依據。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稅款代征

以運費金額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分別計算承、托運雙方的應納稅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稅,超過一角的四捨五入計算到角。

鐵路運輸企業在收取貨物運雜費的同時必須代征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並記入運費結算憑證的「印花稅」項目內,運費結算憑證不再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

四、稅款繳納

鐵路運輸企業代征的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納的印花稅統一由各鐵路運輸企業匯總後按下列方式繳入國庫。

(一)鐵路局(含廣鐵集團、青藏鐵路公司)應納印花稅,依照鐵路體制改革前所屬原匯總繳納印花稅單位2004年印花稅款占鐵路局印花稅的比例計算(見附表),按季向原匯總繳納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對採用異地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原匯總繳納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應通知鐵路局將稅款直接匯入稅務機關在國庫開設的「待繳庫稅款」專戶。

(二)集裝箱和特貨公司貨運業務應納的印花稅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貨運業務應納的印花稅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五、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代征印花稅稅款金額的5%付給鐵路部門代征手續費。手續費由稅務機關按規定及時給付,鐵路部門不得從代征稅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經繳納的稅款不再進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於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89〕國稅地字第0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1401號)同時廢止。

篇三:借款合同印花稅稅率

咨詢相關稅務部門。可以參照:稅 目 稅率(稅額)

一、購銷合同 0.3‰

二、加工承攬合同 0.5‰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財產租賃合同 1‰

六、貨物運輸合同 0.5‰

七、倉儲、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財產保險合同 1‰

十、技術合同 0.3‰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 0.5‰

十二、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 每件5元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

⑶ 網站服務合同書需要交印花稅嗎

不需要的。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徵收范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3)商業承兌需要交納印花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貼現業務是否繳納印花稅

法律分析: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開展的一項獨立的業務,不屬於資金信貸業務,其在開展業務時與持票人簽訂的票據貼現合同不屬於借款合同的范圍,不應徵收印花稅。

法律依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向金融機構申請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二、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三、在申請貼現的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

第十九條 持票人申請貼現時,須提交貼現申請書,經其背書的未到期商業匯票,持票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復印件。

第二十條 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機構,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貼現人)。

第二十一條 貼現人選擇貼現票據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貼現資金投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第二十二條 貼現人應將貼現、轉貼現納入其信貸總量,並在存貸比例內考核。

第二十三條 貼現人對貼現申請人提交的商業匯票,應按規定向承兌人以書面方式查詢。承兌人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查復貼現人。

第二十四條 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應當運用貼現、轉貼現方式增加票據資產,調整信貸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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