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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花稅減免備案

發布時間: 2024-09-13 01:34:57

㈠ 貼現業務是否繳納印花稅

【問題】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是否要繳納印花稅?【解答】《印花稅暫行條例
》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具體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系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依據上述規定,貼現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並收取利息的一種短期借款方式。在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明確之前,部分省、市做出以下相關規定,但具體執行請以當地稅務機關答復為准。
安徽省淮北市也明確提出貼現不繳納印花稅。《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票據貼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的通知》(淮地稅函[2003]143號)規定,所謂貼現,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取現款而向貼現機構貼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據轉讓業務。因此,貼現業務不屬於借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貼現合同不屬於《條例》所列舉的合同范圍,故不貼花。
但山東省對於該項政策做出了特殊規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票據貼現業務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魯地稅函[2005]30號)規定,企業與銀行間的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為獲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扣除一定利息後收取剩餘票款的業務活動,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應按借款合同徵收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票據到期值(不帶息票據為票據面值)。

㈡ 安徽省宣城市裡橋鎮一間三層商住樓過戶費交多少錢,怎麼算

房產過戶費的收取具體的有兩種方式
第一,以出讓的方式來辦理過戶,這方式是一種買賣關系。
買方要交以下稅費:
契稅:總售價的2%。
印花稅:總售價的0.05%。
房屋轉讓手續費:500元。
賣方主要交:
印花稅:總售價的0.05%。
房屋轉讓手續費:500元。
營業稅: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免交,未滿一年的按銷售的價格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5.5%,如差額為負數,則計征數額為零。
個人所得稅:一年之內賣掉自己的舊房購新房減免稅,轉讓自用的5年以上唯一的住房免稅。

㈢ 《安徽省印花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在還執行嗎

是的,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仍在實行。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㈣ 安徽省租賃設備企業印花稅稅率

設備租賃合同印花稅稅率是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安徽,簡稱「皖」,省名取當時安慶、徽州兩府首字合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省會合肥。位於中國華東長江三角洲地區,介於東經114°54′—119°37′,北緯29°41′—34°38′之間,東連江蘇,西接河南、湖北,東南接浙江,南鄰江西,北靠山東,總面積14.01萬平方千米。截至2021年末,安徽省常住人口6119萬人。

㈤ 貼現業務是否繳納印花稅

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開展的一項獨立的業務,不屬於資金信貸業務,其在開展業務時與持票人簽訂的票據貼現合同不屬於借款合同的范圍,不應徵收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具體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即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採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征稅,未列舉的一律不征稅。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付結算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持票人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的條件:即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必須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必須能夠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由此可見,票據貼現業務並不是銀行貸款,銀行取得的貼現利息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貸款利息,而是資金的時間價值;持票人所取得的現金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借款,而只是將本來屬於自己的資金在損失一部分資金時間價值的條件下提前收回而已。
另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票據提交給貼現銀行,並不是將票據抵押給銀行,而是將所有權轉移給銀行,且由於我國目前辦理貼現的票據大都是銀行承兌匯票,不存在到期拒付的情況,辦理票據貼現轉移票據所有權時一般都不帶追索權,即持票人在辦理票據貼現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貼現銀行後,不再承擔基於票據所有權上的票據付款責任。
所以,票據貼現也不符合《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第三條中指出的「借款人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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