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咨詢合同印花稅
㈠ 日常財務工作中的稅務籌劃是怎麼樣籌劃的
日常工作中的稅務籌劃一般是針對具體經濟業務而展開的。
首先,要了解經濟業務背景和實質。所有的稅務籌劃都不能脫離業務實質,否則就是有偷逃稅的風險。至於這個業務實質有沒有可以籌劃的空間,一會會講到。
其次,要釐清業務所涉稅的具體項目。簡單說,公司賣個手機,具體涉及增值稅、附加稅費、企業所得稅、購銷協議的印花稅、從業人員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等等。
再次,要熟悉所涉稅種的徵收和征管要求。這里包括2個方面:一是所涉稅金的徵收,如計稅基礎,稅率,交稅方式等;二是所涉稅種的征管,指徵收范圍、認定標准、申報方式、交稅方式等等。
然後,要充分評估涉稅風險。這里也包括2個方面:一是違法風險,二是經濟風險。當然違法風險也會影響經濟效益,但還會使企業的資信、業務范圍、融資規模、社會評價受限。除了民事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這里要強調的是,對於現在的大小民營企業,稅收籌劃不單是為了突出經濟效益,違法風險更應該優先考慮。合法經營才是企業健康發展的基石。
再然後,根據評估結果設計業務模式。前面所說了解業務實質是基礎,然而籌劃工作可以在交易雙方均認可的前提下對業務交易進行策劃,通過比選合適的稅種或征稅方式來確定最終交易的實質和形式。舉個例子,甲賣乙一架飛機,價值很高,一次性支付貨款要繳納很多稅金,但明確約定分期付款就不同了,每次只用繳納對應貨款的稅金,則將稅款遞延,產生稅負的時間價值收益。當然,有些業務的經濟模式已經確定,或者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留給財稅人員籌劃的空間太小,防範違法風險和遵從稅務征管則應該是稅務籌劃的重點。
再次,要做好相應的會計核算。稅務監管是從財務賬簿著手的,相關業務的交易內容和記錄,如合同協議、收付款記錄、往來函件、開票情況等等都要核算清楚。以降低稅務檢查、稽查時會不認可或發現漏洞的可能。
最後,要安排好對應業務日常的稅務工作。這不單是籌劃的了,裡面內容很細,比如銷售方要做好開票記錄,按時申報、特殊事項要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批或報備、及時繳納稅款、保持稅務政策及時更新、與稅務人員保持良好關系、建立健全內部稅務工作管理制度流程、及時培訓辦稅人員業務素質等等。
手打比較累,先說這么多吧。
㈡ 印花稅的籌劃方法具體有哪些
一、壓縮金額籌劃法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合同上所載的金額,因而出於共同利益,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可以經過合理籌劃,使各項費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額通過非違法的途徑從合同所載金額中得以減除,從而壓縮合同的表面金額,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如企業甲和企業乙欲簽訂一加工承攬合同,數額較大。由於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而且這里的加工或承攬收入額是指合同中規定的受託方的加工費收入和提供的輔助材料金額之和,因此,如果雙方當事人能想辦法將輔助材料金額壓縮,問題便解決了。具體的做法就是由委託方自己提供輔助材料,如果委託方自己無法提供或是無法完全自己提供,也可以由受託方提供,當然這時的籌劃就要分兩步進行:第一步,雙方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由於購銷合同適用的稅率為0.3‰,比加工承攬合同適用的稅率0.5‰要低。只要雙方將部分或全部輔助材料先行轉移所有權,加工承攬合同和購銷合同要繳納的印花稅之和便會下降。第二步便是雙方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其合同金額僅包括加工承攬收入,而不包括輔助材料金額。壓縮金額籌劃法在印花稅的籌劃中可以廣泛的應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盡量互相提供優惠價格,使得合同金額下降到合理的程度。當然這要注意一下限度,以免被稅務機關調整價格,最終稅負更重,以致得不償失。二、利用模糊金額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各種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有時會遇到計稅金額無法最終確定的情況發生。而我國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大多數都是根據合同所記載的金額和具體適用的稅率確定,計稅依據無法最終確定時,納稅人的應納印花稅稅額也就相應的無法確定。為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稅法採取了一些變通的方法。稅法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實現利潤多少進行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准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照實際的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這便給納稅人進行避稅籌劃創造了條件。模糊金額籌劃法具體來說是指,經濟當事人在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時,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載金額,在能夠明確的條件下,不最終確定,以達到少繳納印花稅稅款目的的一種行為。舉例說明:假定某設備租賃公司欲和某生產企業簽訂一租賃合同,由於租賃設備較多,而且設備本身比較昂貴,因而租金每年200萬元。這是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規定租金200萬元,則兩企業均應交納印花稅,其計算如下:各自應納稅額=2 000 000×1‰=2 000(元)這時,如果兩企業在簽訂合同僅規定每天的租金數,而不具體確定租賃合同的執行時限,則根據上述規定,兩企業只須各自繳納5元的印花稅,餘下部分等到結算時才繳納,從而達到了節省稅款的目的。當然這筆錢在以後是要繳上去的,但現在不用繳便獲得了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來說是有利無弊的,而且籌劃極其簡單。
㈢ 如何進行投資規模的稅務籌劃【貿易企業在訂貨會中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摘要】 作為大型煤炭生產企業集團下屬的貿易公司,每年都需要組織鐵路、煤焦、電力、鋼鐵、化工等行業的企業聚在一起,召開年度訂貨會,了解行業現實或者未來的發展趨勢,通過商品、運力、資金、技術,供需雙方面對面地交流,以進一步加強區域合作和行業合作,形成戰略合作夥伴關系,共同防禦市場風險,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作為主辦單位,在開會期間通常會涉及住宿費、餐費、會議費和向客戶收取的參會費,以及合同簽訂等問題,文章就上述事項如何進行稅務管理和籌劃談一談看法。
【關鍵詞】 貿易企業;訂貨會; 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的實施條例並沒有對會務費、會議費和差旅費具體扣除標准進行規定,因此只要有合法憑證及證明其為真實的證據都可以據實扣除,但是與此類似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就有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一、訂貨會中餐費的籌劃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召開訂貨會,通常會租用綜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會議均在同一個酒店,會議結束由酒店統一開具發票。作為企業來講,根據企業准則對會計信息質量「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要求,只要是與此次會議費有關的支出,均應按其費用實質,作為「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核算。但根據稅務檢查經驗來看,如果將會議費與餐費、住宿費分開開具發票,則餐費一般會認定為業務招待費,按稅法進行納稅調增,無法全額在稅前抵扣,同時稅務檢查對列支會議費的要求比較嚴格,會議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表、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影像資料等。因此,企業在召開訂貨會時,應嚴格把握各種費用的開支,並保存好相關的憑證,避免無形中增大業務招待費,減少稅前扣除金額。
二、訂貨會中會務費的籌劃
在召開訂貨會時,主辦單位通常會向參會單位收取一定金額的會務費,由主辦單位自行開具收據收取,財務上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並按營業稅中「服務業」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筆者認為這樣做有兩點不妥。其一,容易引起稅務檢查分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那麼,這里收取的參會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存在分歧;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里的「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定義比較含糊,收取參會費是否可以看做價外費用存在分歧。其二,企業召開訂貨會需支付大量的會議費,而收取的參會費很少,遠不足以彌補支付的金額,同時財務還需按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多繳納相關稅費。綜合上述兩種情況,建議企業與租用的酒店協議由酒店直接收取參會費,並由酒店直接開具會議費發票給付參會單位。這樣做的好處有四:一是企業可抵減需支付酒店的費用,降低在「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中的列支;二是不收取參會費,主辦單位財務核算則不需做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也不產生相關稅費,無形中可比原來的賬務處理多增加一部分利潤,即相關稅費金額;三是參會單位可以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作為財務報銷處理依據;四是可以避免今後稅務檢查歧義,降低稅務風險。
三、訂貨會中合同簽訂的籌劃
訂貨會中,主辦單位除了與相關鏈接企業溝通關系,提升企業形象,增進企業間的了解外,最主要的是要簽訂下一年度的供需合同,為企業有計劃安排生產、申請運力、穩定客戶、增加收入、貨款回收及資金需求提供參考意見。而簽訂供需合同則涉及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由於訂貨會上合同簽訂金額較大,以100億元銷售或采購合同為例,企業需當月繳納印花稅300萬元,無形中增加企業當月的現金流出,而且由於市場供需情況變化、鐵路計劃無法實現或運力不足,無法完成原訂合同的目標,造成原合同無法履行,需重新簽訂新的銷售或采購合同,則需再一次繳納印花稅,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25號文件)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即原已繳納的印花稅無法退回,增加企業的負擔。因此,在訂貨會中簽訂合同時,可以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只簽訂供需數量,但不簽訂供需價格;另一份從企業戰略合作夥伴關系考慮,簽訂一份聯動價格,但不簽訂供需數量。隨後根據每月實際供需情況,再簽訂一份補充合同,確定合同金額,這樣就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同時也對雙方形成一定約束,以促使雙方遵守合同,誠信經營。
通過對上述情況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稅務籌劃是可以根據納稅人的需求事先設計與安排的,即納稅是可以設計的,通過對企業的戰略、經營、投資活動進行合理安排,事前籌劃使稅負最小化。因為稅法是比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它完全由交易雙方或多方協商確定。既然這樣,交易雙方或多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以選擇對自己風險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時進行納稅籌劃避免多繳稅款和提前交稅的情況。在對交易事項進行納稅籌劃時,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項法律性質的變化必須滿足「形式與交易實質的統一」和「有真實的商業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則,否則,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惡意避稅而遭到調查和否定,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 王智勇.企業納稅籌劃方案設計與案例點評[M].企業管理出版社,2010.
[2] 王智勇.企業納稅籌劃[M].企業管理出版社,2008.
[3] 全國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M].中國稅務出版社,2012.
㈣ 什麼是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就是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活動等進行事前籌劃,對企業的增值稅、所得稅和分紅稅進行籌劃,這樣可以讓企業的收益有所提高,合理合法節稅。
進行稅務籌劃的目的就是為企業的發展進行規劃,最大程度為企業節稅
有限公司在園區成立,增值稅地方留存50%,所得稅地方留存40%,獎勵扶持比例高達85%
個人獨資企業在園區內核定,所得稅定額核定1.5%,定率核定後在0.5%-2.1%
最靠譜的方式就是將兩者配套起來成立,合理經營,為企業節稅
㈤ 簡述印花都會稅籌劃的主要思路
一、壓縮金額籌劃法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合同上所載的金額,因而出於共同利益,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可以經過合理籌劃,使各項費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額通過非違法的途徑從合同所載金額中得以減除,從而壓縮合同的表面金額,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如企業甲和企業乙欲簽訂一加工承攬合同,數額較大。由於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而且這里的加工或承攬收入額是指合同中規定的受託方的加工費收入和提供的輔助材料金額之和,因此,如果雙方當事人能想辦法將輔助材料金額壓縮,問題便解決了。具體的做法就是由委託方自己提供輔助材料,如果委託方自己無法提供或是無法完全自己提供,也可以由受託方提供,當然這時的籌劃就要分兩步進行:第一步,雙方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由於購銷合同適用的稅率為0.3‰,比加工承攬合同適用的稅率0.5‰要低。只要雙方將部分或全部輔助材料先行轉移所有權,加工承攬合同和購銷合同要繳納的印花稅之和便會下降。第二步便是雙方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其合同金額僅包括加工承攬收入,而不包括輔助材料金額。
壓縮金額籌劃法在印花稅的籌劃中可以廣泛的應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盡量互相提供優惠價格,使得合同金額下降到合理的程度。當然這要注意一下限度,以免被稅務機關調整價格,最終稅負更重,以致得不償失。
二、利用模糊金額法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各種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有時會遇到計稅金額無法最終確定的情況發生。而我國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大多數都是根據合同所記載的金額和具體適用的稅率確定,計稅依據無法最終確定時,納稅人的應納印花稅稅額也就相應的無法確定。
為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稅法採取了一些變通的方法。稅法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實現利潤多少進行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准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照實際的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這便給納稅人進行避稅籌劃創造了條件。
模糊金額籌劃法具體來說是指,經濟當事人在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時,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載金額,在能夠明確的條件下,不最終確定,以達到少繳納印花稅稅款目的的一種行為。
舉例說明:假定某設備租賃公司欲和某生產企業簽訂一租賃合同,由於租賃設備較多,而且設備本身比較昂貴,因而租金每年200萬元。這是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規定租金200萬元,則兩企業均應交納印花稅,其計算如下:
各自應納稅額=2 000 000×1‰=2 000(元)
這時,如果兩企業在簽訂合同僅規定每天的租金數,而不具體確定租賃合同的執行時限,則根據上述規定,兩企業只須各自繳納5元的印花稅,餘下部分等到結算時才繳納,從而達到了節省稅款的目的。當然這筆錢在以後是要繳上去的,但現在不用繳便獲得了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來說是有利無弊的,而且籌劃極其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