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常駐代表機構印花稅
㈠ 是不是每個稅種都是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
不是每個稅種都是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
1. 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申報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2.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期限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4. 資源稅納稅申報期限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納稅人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5. 房產稅納稅申報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
房產管理部門應納的稅款每月繳納一次;企業和其他單位應納的稅款每季繳納一次;個人應納的稅款每季或半年繳納一次。
山東省規定,房產稅按月、季或半年繳納的,申報納稅期限為月份、季度或半年終了後15日內。
6. 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期限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山東省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月、季或半年繳納的,申報納稅期限為月份、季度或半年終了後15日內。
7. 車船稅納稅申報期限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山東省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
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的當日。納稅人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一並繳納車船稅。
扣繳義務人當月代收代繳的稅款,應於次月15日內,向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款解繳手續;同時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及其明細報告表;扣繳義務人應當報送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等資料的,可以延期報送;但應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告,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查明屬實的,予以核准。
8. 印花稅納稅申報期限
印花稅應在憑證的書立或領受時繳納,即: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山東省規定,印花稅按月、季或半年繳納的,申報納稅期限為月份、季度或半年終了後15日內。
山東省規定,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10日前計算、繳納印花稅。稅額較小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可將納稅期限延長至一個季度或半年。
9. 煙葉稅納稅申報期限
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具體申報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10.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
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的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如果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的,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定期納稅申報,具體由稅務機關確定。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之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特殊原因無法據實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按照地方稅務局的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清算稅款,多退少補。
山東省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月或按季預繳土地增值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為月份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次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為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
11.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納稅申報期限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申報期限與納稅人申報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期限一致。
山東省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按月申報,申報納稅期限為月份終了後15日內。
12.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繳納期限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13. 契稅納稅申報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14. 耕地佔用稅納稅申報期限
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佔用稅。
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佔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天。
各稅種納稅申報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