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收入要交印花稅嗎
⑴ 哪些合同不用交印花稅
⑵ 什麼情況下要交印花稅
1、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
2、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根據書立、領受應納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別稱為合同的立合同人、產權轉移書據的立據人、營業帳簿的立帳簿人、權利許可證照的領受人。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3、稅目稅率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12)營業帳簿。包括生產經營用帳冊。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5元。
(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
4、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或費用、收入額)X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X適用稅額標准
5、印花稅的繳納
印花稅由納稅義務人在應稅憑證的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即合同在簽訂時、產權轉移書據在立據時、營業帳簿在啟用時、權利許可證照在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印花稅票應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嚴禁揭下重用。已經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補貼印花。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6、減稅、免稅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4)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5)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6)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
書立的合同;
7、違章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2)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3)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⑶ 補貼收入的有關法規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財稅字[1995]081號),是關於補貼收入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文件。在相關的稅務法規中,國家稅務總局及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具體征免項目進行了明確: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管儲備棉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1999]38號)規定「供銷社棉麻經營企業代國家保管儲備棉所獲得的財政補貼是國家對承儲企業保管儲備棉的成本補償。因此,對其保管儲備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規定: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75號)規定:
一、在2005年底前,對華商中心從中央財政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在從事儲備糖、肉具體儲備管理業務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二、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註: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必須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列名單位)。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9號)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准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退政策。所退稅款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於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車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5、其他有關規定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加企業發展後勁,國家及省、市財政部門在企業項目貸款貼息、基金貼息、補助等方面均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1)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採取貸款貼息形式支持的,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該項目的工程成本;企業在非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企業財務費用,並入企業利潤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採用資本金投入形式的,企業應在「實收資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採用無償資助形式支持的,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研究人員寫但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時,應在企業「專項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專款專用,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起,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收到高新技術產品的財政資金補助,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並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應專項用於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等資本性支出。
企業的財政補助資金包括高新技術產品財政補助資金、污染防治基金補助、高新技術發展基金無償補助、國家重點項目投資補助、扭虧增盈獎勵、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無償資助等資金。
(3)對於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企業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等財政撥款,在有關項目完工清算,並按規定。
接受政府補貼的企業,應設置「應收補貼款」賬戶以及「應收補貼」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