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賬蒲的印花稅依據
⑴ 營業賬簿印花稅新規定
一、營業賬簿印花稅新規定
1、營業賬簿印花稅新規定,為減輕企業負擔,國家對企業的營業賬簿,除了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之外,其他的按件貼花五元的賬簿不再徵收印花稅。營業帳薄: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薄,包括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條例法律規定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二、辦理營業執照需要交印花稅嗎
辦理營業執照不用印花稅,只是執照辦完以後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交印花稅。按執照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五以及房屋年租金的千分之一收取。
計稅方法:
1、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2、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等於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乘以適用稅率。應納數額等於應納稅憑證的件數乘以適用稅額標准。
⑵ 是不是只要開票,就要繳納印花稅怎麼算,怎麼做會計分錄
是的。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⑶ 會計賬簿印花稅最新政策2022年
2022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正式施行。與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新印花稅法主要發生了十種變化。下面帶來2022年印花稅最新政策,那減半徵收最新規定是怎樣的?一起來看看。
2022印花稅最新政策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1.印花稅計稅依據:
(1.1)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1.2)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1.3)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1.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2.免徵印花稅憑證:
(2.1)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2.3)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2.4)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團燃磨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2.5)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2.6)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2.7)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2.8)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2022印花稅減半徵收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22年第10號公告可知,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印塌斗花稅。需要注意這裡面不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
2.資金賬簿的印段前花稅在2022年1月1日-6月30日之間減半徵收,即按照0.25的稅率計算印花稅。
這里需要注意,不是說從2022年7月1日開始,資金賬簿的印花稅稅率將會發生變化,而是說從2022年7月1日開始,資金賬簿的法定稅率就是0.25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將會從2022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⑷ 新准則下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關於新准則下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在新准則下,大家知道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以下是我為大家講解關於新准則下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現行印花稅法規與已經執行的《企業會計准則》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以資金賬簿余額作為計稅依據的印花稅,因代表資金金額之一的「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內容變動,不僅表現為增加,也經常發生減少的情況。這種情況使得按照資金賬戶余額計稅產生了超額納稅,即應該退稅的尷尬。實際上。這是由於新會計准則引入了包括公允價值計量在內的一系列影響「資本公積」變化的新內容所導致的問題。建議依據「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明細科目——「資本溢價」的余額計算印花稅,以便在不改變現行印花稅法規的基礎上完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當前我國印花稅的征稅范圍為《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各類經濟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由於目前稅法中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總和,而在新會計准則的實施過程中,企業的「資本公積」科目所反映的內容與以前相比有了較大變化,從而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帶來了較大的爭議。
一、研究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關鍵
1988年我國發布的《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營業賬簿為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並在稅目稅率表中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與其配套的《印花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1992年11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財務通則》。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為了適應「兩則」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一般而言,除了從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和增加投資外,企業的實收資本通常不會發生變化。並且,由於增加投資導致的實收資本增加本就屬於印花稅的計稅范圍,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在賬面反映的是「資本公積」科目和「實收資本」科目之間的等額此增彼減,不會引起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變化,因而該種情形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於是,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研究關鍵就落在了「資本公積」自身的變化上。
二、新會計准則下資本公積核算內容分析
(一)資本公積核算內容的變化
與舊會計准則相比,新會計准則下「資本公積」核算的內容變化很大,取消了五個明細科目,只保留了「資本(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兩個明細科目。進一步看,原在「資本公積」科目中核算的非經常性損益,如捐贈收入、債務重組收益、政府專項撥款、關聯交易差價、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均不再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而改在「營業外收入」中處理;原在「資本公積」中核算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也因新會計准則規定外幣資本按即期匯率折算,不會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因而不復存在。
(二)新會計准則下資本公積核算的內容
1「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
(1)准資本或附屬資本形成的資本公積。無論是歸全體股東所有的資本公積,還是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國家獨享資本公積,從本質上來說,都是一種准資本或者附屬資本,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公積要求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舊准則中就已經界定的資本(股本)溢價,包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的份額部分;二是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和將債務轉為資本等產生的股本溢價等;三是新准則中新界定的資本(股本)溢價,如期權激勵形成的准資本和股本溢價,但是在授權日並不形成「資本(股本)溢價」,只有在行權日才能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數量計算確定的金額,沖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確認為股本和股本溢價。
(2)其他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反映的資本公積。這里所指的其他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反映的資本公積包括如下幾種情況: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形成的資本公積。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按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與支付的合並對價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股本)溢價」,但是,與前述准資本或附屬資本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同的是,該項溢價有可能是減少資本公積,也有可能是增加資本公積。二是股份公司以回購股票方式減資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即按股票面值和注銷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與所注銷的庫存股的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增加或減少股本溢價。
2「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
按照謹慎性原則作為持有損益計入資本公積部分。在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部分利得和損失,由於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尚未發生,若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會導致凈利潤、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失真,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國際慣例上一般按照謹慎性原則將該項利得和損失計人所有者權益,在處置的'時候再轉化為當期的損益。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公積一般在「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一是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產生的資本公積,在性質上屬於投資企業的利得或損失,但只有在實際處置該項投資的時候才成為實際收益。二是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按照謹慎性原則,公允價值變動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只有在實際處置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時,原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才轉為當期損益。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四是有效套期形成的資本公積。即在資產負債表日,滿足運用套期會計處理條件的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屬於有效套期的,借記或貸記該科目。五是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的稅率變動而需要對原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重新計量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在該種情況下,需要對原確認時產生於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調整資本公積,這種調整可能是增加資本公積,也可能是減少資本公積。
三、新會計准則實施後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的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也就是說,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比前期增加就要交納印花稅。但在舊准則下,「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一般只保持增長,而不會出現減少的情況。當然,在企業分立等特殊情況下,還是可能出現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減少,而國家又對此做了特殊規定,即對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因此,現行印花稅法規與舊准則之間沒有矛盾。但是,執行新准則以後,「資本公積」科目出現了許多舊准則中沒有的新情況,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新舊准則轉換的追溯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被投資公司資本公積的變動等多種情況均可能造成「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增加與減少。一旦企業由於上述情況出現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減少,企業在印花稅的處理上將出現如下問題:
(一)在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比前期減少時會造成企業多交印花稅
當本期企業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比前期減少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繳納的印花稅應採用本期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交納,而企業在前期已按前期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交納了印花稅,這樣就會在本期這一短時間內出現已交印花稅大於實際繳納的印花稅的情況。但是稅法並沒有規定本期「資本公積」的減少可以退還前期多交的印花稅,從而導致企業出現多交印花稅的現象。
(二)由於資本公積的變動,企業多交的印花稅可能永遠無法退還
當企業本期「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比前期減少時,如果以後各期「資本公積」科目在金額上能得到恢復,那麼從長期來看,企業不會出現多交印花稅的情況。但如果企業「資本公積」科目金額一直未能得到恢復,或者雖然有恢復但沒有恢復到以前的水平,則在稅法尚未規定對減少的資本公積部分可以退還已交印花稅的前提下,企業因資本公積減少之前多交的印花稅將部分或全部永遠無法退還。
(三)即使國家對此出台退稅政策也會給實際操作帶來很大不便
在「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比前期減少時,即便今後國家出台稅收政策對本期減少的資本公積已交印花稅予以退稅,那麼在再遠的今後又出現資本公積的頻繁增減變化時,企業也將出現頻繁的退稅情況,從而給稅企雙方帶來很大的不便。況且,當前企業不是採用稅收繳款書,而是採用印花稅票貼花納稅的情況下,由於貼花時印花稅票已經畫押注銷,根本就無法退回印花稅。
四、新會計准則實施後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構想
(一)原「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在新會計准則實行後有適時修訂的必要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雖然1993年的《企業會計准則》是一個基本准則,對「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內容並沒有明確界定,但《企業財務通則》在第二章「資金籌集」中規定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人資本公積金。此後,由於新會計制度和具體會計准則的頒布以及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清產核資,使「資本公積」科目的內容發生了一些變化,股權投資准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住房周轉金的轉入、清產核資的潛盈、固定資產無償調撥、債務重組收益等都在該科目核算。總體而言,在當時的情況下,「資本公積」金額都呈增加態勢(資本公積增資轉增實收資本對資金賬簿印花稅不產生影響,不在此考慮),只有無償調出規定資產等少數情況才會導致「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減少。這和實行新會計准則後資本公積增增減減、減減增增、頻繁變化的態勢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適用舊「兩則」變化的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在實行新准則後,應該根據新的變化內容進行適時地調整。這樣,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適用的前提就不再是舊兩則,而是新會計准則,從而更具有執行的理論基礎,也做到了稅法的與時俱進,適時更新。
(二)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設計原則
1、計稅依據穩定或增長的原則。
從目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征納實踐來看,資金賬簿印花稅在執行中遭遇的最大困惑在於資本公積的增減波動,如能控制這種增減波動,困擾資金賬簿印花稅在實踐中的徵收問題也就迎刃而解。在舊會計准則下,由於資本公積基本保持穩定或增長,也就不會出現新准則下的因資本公積增減變動造成資金賬簿印花稅在實踐中難於操作的問題。因此,如果能保持計稅依據的穩定或增長狀態,則能有效地解決稅企在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上所共同面臨的難題。
2、對資金徵收的原則。
顧名思義,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能定位於資金則更合適。當然,這里的資金不單純指貨幣資金,也包括可直接轉換為貨幣資金的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就原「兩則」的實施來看,當時的資本公積為資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基本符合資金的定義。此後,由於具體會計准則的發布和會計制度的實行,出現了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住房周轉金轉入、清產核資潛盈、固定資產無償劃撥、債務重組收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這些也基本符合資金的范疇。只有在投資准則頒布後,由於被投資單位權益變動而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屬於資金而與稅理相悖。可這只是資本公積變動范疇的一個小因素,從總體上講,對舊准則下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並不產生大的影響,因此,可以基本認定舊准則下資金賬簿是以資金為計稅基礎的。所以,在新會計准則下,仍宜以上述概念的資金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基礎。
(三)對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構想
目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在新會計准則下所要做的並非是對該計稅依據進行徹底地顛覆,而是進行適時地修訂。由於新舊准則下實收資本核算范圍並無變化,因此,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修訂的重點就在於資本公積部分的處理。
1、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處理。
如前分析,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下核算的由於准資本或附屬資本形成的資本公積具有穩定或增長的特性,並且在性質上屬於資金,因而可以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在「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下反映的按照謹慎性原則作為持有損益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既不具有穩定性,也不屬於即期投入的資金,不宜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特殊處理。
對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股份回購等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雖不具有穩定性,但其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下核算,對准資本或附屬資本具有潛在影響。它的形成又和資金的投入有著重要的關系,對該部分變動可以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特殊情況來處理。具體操作上,應對該部分「資本(股本)溢價」在增加時交納印花稅,減少不予退還印花稅,但稅法上可以對由於減少「資本(股本)溢價」造成的多交印花稅予以承認,並在企業未來「資本(股本)溢價」恢復時應交納的印花稅中予以抵交。為了便利稅收上的管理,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設立與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類似的管理報表來登記減少的「資本(股本)溢價」多交的印花稅、已恢復的「資本(股本)溢價」應交的印花稅、「資本(股本)溢價」部分恢復留待後期抵交的印花稅等專欄。由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股份回購等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增減變動在企業並非經常行為,無論是對企業還是稅務機關都不會帶來操作上的難度,因而在實踐中還是可行的。
3、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總述。
通過上述分析,修訂後的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包括的主要內容為:實收資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的份額形成的資本公積、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和將債務轉為資本等形成的資本公積、期權激勵在行權日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股份回購等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而對權益法核算下因被投資方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產生的投資方的資本公積、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形成的資本公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本公積、有效套期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原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重新計量而形成的資本公積,不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四)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修訂後出現的轉換期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對所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並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在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時,對部分項目的金額需按要求進行追溯調整,這會對「資本公積」科目產生兩個方面的影響:
一是由於追溯調整可能會出現首次執行日(年初)的資本公積金額和首次執行日前(上年年末)「資本公積」科目金額不一致;
二是由於對「資本公積」科目下的明細項目重分類,導致首次執行日前後「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所反映的金額也不一致。
這樣,在按新修訂的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來計算印花稅時,會出現首次執行日(年初)的計稅依據大於首次執行日前(上年年末)的計稅依據,從而出現應退稅的情況。為了解決這一矛盾,筆者認為,可以將此作為特殊事項處理,即對於首次執行日(年初)的計稅依據大於首次執行日前(上年年末)的計稅依據,國家不對企業退還印花稅;該部分「應退還」的稅金也不能用於抵交以後年度因計稅依據的增加而要交納的印花稅。在以後年度,企業只就比首次執行日的計稅依據增加的部分計算交納印花稅。
;⑸ 會計賬簿印花稅
會計賬簿印花稅需要繳納。
詳細解釋如下:
一、會計賬簿印花稅的概念
會計賬簿印花稅是針對企業會計賬簿的一種稅費,是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對會計賬簿進行的一種稅收徵收行為。在我國,為了調控經濟、調節稅收關系,政府對特定對象如賬簿進行征稅。印花稅作為一種行為稅,具有憑證管理的作用。會計賬簿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記錄載體,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相應的印花稅。
二、會計賬簿印花稅的徵收標准
關於會計賬簿印花稅的徵收標准,一般是根據企業所擁有的賬簿數量、類型以及記錄的經濟業務規模等因素來確定。不同地區和不同規模的公司在具體稅率上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以實收資本的總額或者企業的注冊金額為基礎進行計算。另外,對於某些特定類型的賬本,如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等也需要進行印花稅的繳納。具體的稅率和計算方法應遵循當地稅務部門的規定。
三、繳納會計賬簿印花稅的意義
繳納會計賬簿印花稅有助於維護稅收的公平性,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也有助於提高企業的經營規范性和透明度,強化企業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企業應遵守相關稅法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會計賬簿印花稅,避免因稅收違規行為而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和聲譽。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的會計賬簿印花稅政策可能因地區和企業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企業和個人在繳納印花稅時,應詳細了解當地稅務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確保合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