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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印花稅的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 2024-10-19 23:14:52

『壹』 營改增後,城建稅,印花稅等的計稅依據和稅率是多少!會計分錄

營改增後城建稅、印花稅等稅種的計稅依據和稅率如下:

1、營業稅,法定稅率3%(全部收入為計稅依據不減除成本費用);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2%繳納;

5、印花稅:合同按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6、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貳』 印花稅按不含稅還是含稅收入

1、如果合同是標注不含增值稅的價款,印花稅以不含稅金額計算。
2、如果合同只註明含稅總金額,則印花稅以總額計算。
凡是簽訂的訂貨合同,分別填寫價款、稅款的,僅就價款數額計稅貼花。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實行新稅制後,有的購銷合同含有增值稅。對此類合同,凡是能夠將價款、稅金劃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稅後的余額貼花;劃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額貼花。營改增納稅人採用核定方式徵收印花稅的,其印花稅徵收的計稅依據根據納稅人不同性質應稅憑證對應的含稅收入分別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關於印發蕪湖市印花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叄』 營改增後印花稅是按照含稅收入還是按照不含稅收入計算

營改增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營改增的政策口徑: 「第四,關於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註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註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是否含稅收入的確定方法具體如下: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例】房租租賃合同中,只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則以「30萬元」為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0萬元X0.1%=300元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例】房租租賃合同中,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稅額3.3萬元,則以不含稅金額30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0萬元X0.1%=300元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例】房租租賃合同中,只約定年租金含稅33.3萬元,為單獨記載稅額,則以含稅金額33.3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3.3萬元X0.1%=333元

『肆』 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交哪些稅

一、取得土地環節

開發商品房等經營性用地,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稅、印花稅。

1、契稅

應納稅額=土地成交價格×適用稅率(3%-5%),廣州為3%

2、印花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適用稅率

印花稅稅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金額×5%

▶依據: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印花稅暫行條例

二、建設開發環節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後進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1、土地使用稅

應納稅額=土地實際佔用面積×適用稅額

▶註:廣州市規定,取得預售證後不再繳納土地使用稅,將商品房轉為自用或出租的除外,其他地區注意當地規定

2、印花稅

常見的合同如下:

印花稅稅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金額×0.5%+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0.3%+借款合同金額×0.05%

三、銷售環節

取得預售證後進行預售,需預繳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增值稅

增值稅分別要在預征和實際開發票清算兩個環節繳納。

▶註:《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適用簡易計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預征及清算時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作為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繳城建稅(7%或5%或1%)。廣州市城建稅為(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3、土地增值稅(預繳)

預繳稅額=(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稅款)×預征率

預征率:住宅為2%,非住宅一般為3%或者4%

4、印花稅

印花稅稅額=商品房銷售合同金額×5%

5、企業所得稅

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一般為15%)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待開發產品完工後,及時結算此前銷售的實際毛利額,將其與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合並計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國稅發[2009]31號、財稅[2006]16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四、房產稅「何時」繳納?

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此外,在納稅人自願的原則下,經申請,納稅人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徵收其全年應納稅款。

關鍵詞五

土地增值稅清算環節

項目全部竣工並完成銷售,或滿足其他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預繳稅額

增值稅簡易計稅:清算收入=含稅銷售收入/(1+5%)

增值稅一般計稅:清算收入=(含稅銷售收入+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11%)

增值額=清算收入-(土地出讓金及契稅+房地產開發成本)×120%-房地產開發費用-印花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備註:

①開發費用中的利息支出,能按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據實扣除,但不能超過按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開發費用按土地出讓金及契稅與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扣除。

②不能提供證明的,開發費用按土地出讓金及契稅與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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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徵收范圍如下所示:

一、徵收范圍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范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稅率

1、改革之後,原來繳納營業稅的改交增值稅,增值稅增加兩檔低稅率6%(現代服務業)和11%(交通運輸業)。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范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根據上海試點的經驗,改革之後企業的稅負有所降低。營業稅是按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稅金的,改成增值稅之後,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費用,實際上可以降低稅負。

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對現行徵收增值稅的行業而言,無論在上海還是其他地區,由於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得到抵扣,稅負也將相應下降。12萬戶試點企業中,對3.5萬戶一般納稅人而言,由於引入增值稅抵扣,與原營業稅全額徵收相比,稅負會有所減少甚至大幅降低;對8.5萬戶小規模納稅人而言,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實行3%的徵收率,較原先營業稅率要低2個百分點。改革的確存在個別企業稅負增加的情況。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稅率是多少

新增兩檔按照試點行業營業稅實際稅負測算,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交通運輸業轉換的增值稅稅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間,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基本在6%-10%之間。為使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改革試點選擇了11%和6%兩檔低稅率,分別

適用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3、廣告代理業在營業稅改增值稅范圍內,稅率為:6%.

廣告服務,指的是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作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是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伍』 營改增後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交什麼稅

營改增之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5)營改增後印花稅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注意事項

一、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二、出讓價格

1、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是受讓方不同意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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