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資金賬簿印花稅
1. 總包與分包如何交印花稅
法律分析:以合同記載的記載的金額計算印花稅。總承包中孝合同以總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簽訂總承包合同後,又將所承包工程分包或轉給其他人的,應再按分包合同的金額再次貼花。
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和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因此,總分機構之間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賣慧稿,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碧皮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2. 總分機構之間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版同,是指權建設工程和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因此,總分機構之間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要繳納印花稅。
3. 總分機構印花稅由誰繳納
法律分析:印花稅應由總公司申報繳納,可選擇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分公司簽訂來的合同有效,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源總公司的附屬機構。一般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百簽署合同,不過一般合同方需要總公度司的授權或者是加蓋總公司印章,得到總公司的追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 分公司為總公司提供服務如何納稅
一、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定: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分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臨時認定手續申請為一般納稅人,領取並開具發票,抵扣進項稅,獨立統計銷進項,計算增值稅額並定期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的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在這種情況下,分公司可以申請由總機構匯總納稅,經審批同意後,直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但分公司銷售及采購貨物時,仍以自己的名義開具或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六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一般情況下,總公司與分公司應分別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但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他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總公司匯繳。同時根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的規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增值稅。但是,其中的營改增應稅服務部分需要按預征率預繳,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同時,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公司預繳的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則暫停以後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分公司預繳的小於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後納稅申報期由分公司在預繳時一並就地補繳入庫。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2】57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1、統一計算:分公司不單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其收入、成本費用統一歸集到總公司進行統一計算。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2、分級管理: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3、就地預繳: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4、匯算清繳: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財政調庫: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四、房產稅、土地增值稅
房產稅、土地稅屬於地方財政徵收的稅種,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同時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因此,分公司應按照其自有房產價值和土地面積計算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時申報繳納。
五、印花稅
根據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因此,印花稅一般由分公司根據簽訂合同金額,合同分類按比例計算向其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但同時也應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1187號)的規定,在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後及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屬於地方稅種,各地在執行上可能會有所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我們將「支付」理解為向員工實際支付,而分公司員工的薪酬雖然可能由總公司撥款,但實際支付給員工個人的主體是分公司,因此分公司才是員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對此,各地稅務機關在操作執行上可能會有所差異。比如在實踐中,廣東省東莞市的地稅局要求分公司的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如果選擇在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需向分公司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遞交匯總申請。
5. 哪些資本公積不用交印花稅
202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正式實施,很多關於印花稅的熱點問題引起廣泛關注。對於一些情形是否繳納印花稅,時有不同的聲音發出,今天我們對幾種情形下是否繳納印花稅的問題進行分析,與大家一起撥雲見日。_
一、單位與單位之間簽訂的二手車轉讓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關於產權轉移書據的具體范圍,《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指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因此二手車在《印花稅法》實施之前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在《印花稅法》實施之後,相關文件廢止,沒有再對產權轉移書據的范圍做出專門解釋,而是對徵收印花稅的產權轉移書據進行了正列舉。但是不能說沒有列舉到的產權轉移所立的書據就不是產權轉移書據,比如采礦權。從這角度來說,過戶機動車可以認為是產權轉移書據。
在新的《印花稅稅率稅目表》中,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很顯然,機動車過戶屬於該合同范圍。
當一個人扮演兩種角色時,應當盡到兩份義務,作為產權轉移書據,該交易不繳納印花稅。作為動產買賣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稅。
綜上,單位之間過戶二手車應當按照買賣合同,適用稅率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_
二、發電廠與用戶簽訂的供電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供水、供氣、供熱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該問題的關鍵是問題中提到的四類合同是否屬於買賣合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三編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中供用電合同與買賣合同並列,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三項「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規定的情況外,向用戶供電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的參照適用】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因此發電廠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繳納印花稅,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與買賣合同並列,不在《印花稅稅率稅目表》列舉的合同范圍之內,不繳納印花稅。
三、總分公司之間簽訂的采購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該問題的關鍵是總分公司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否屬於《印花稅稅率稅目表》列舉出來的買賣合同。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分公司作為其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法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不是民事主體。故總分機構之間簽訂的具有買賣合同形式的合同並不是《印花稅稅率稅目表》所列的買賣合同。
綜上,總分公司之間簽訂的采購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
四、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出資是否繳納印花稅?
從各地稅局的回復來看,既有認為需要繳納印花稅的,也有認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觀點一:不計入「資本公積」或「實收資本(股本)」,不繳納印花稅。
觀點二:按照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繳納印花稅。
觀點一從賬務處理的角度,不計入「資本公積」或「實收資本(股本)」就不繳納印花稅。合夥企業並沒有自己的會計准則,而是參照行業會計制度執行。在記錄合夥人出資時,既有計入「合夥人資本」科目的,也有計入「實收資本」的,也就是說合夥企業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繳納印花稅。顯然將會計科目作為判別是否繳納印花稅的依據並不合理。
觀點二則直接認定,無論賬務如何如何處理,最終均為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應當繳納印花稅。合夥企業的出資與公司股東的出資存在差異,不能僅從形式上做出判斷,將合夥人出資與公司股東出資視為同一類。
既然《企業會計准則》並不強制要求合夥企業,那麼《印花稅稅率稅目表》中「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就指的是公司的會計科目,而不包括合夥企業。
合夥人出資與公司股東出資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出資後的所有權: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由其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出資屬於合夥企業資產,而合夥企業資產為合夥人共有。公司股東出資屬於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屬於公司法人,股東只享有相關權益,兩者差異明顯。
結合以上兩條,合夥人出資不應當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