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轉讓按認繳交印花稅還是實繳
A. 股權轉讓印花稅按照認繳資金還是實收資本
法律分析:按實際收到的注冊資本交納印花稅。注冊資本印花稅,是以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的注冊資本繳納,也就是按股東認繳總額的全額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纖空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准文梁沒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橡豎納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
B. 股權轉讓認繳制要不要交印花稅
法律分析:不要交印花稅。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因此,沒有實際認繳的注冊資金暫不繳納印花稅,可待實際認繳到位後再繳納。
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禪穗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族敏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兆襲枝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C. 未實際出資的股權轉讓印花稅
法律分析:未實際出資的股權轉讓不需要繳納印花稅。「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因此,認繳而未實際出資,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為零,則印花稅計稅依據為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D. 注冊資金沒有實繳轉讓股權是否需要交納印花稅
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4)產權轉讓按認繳交印花稅還是實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並和聯營等變更後、凡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所設立的資金帳簿,應於啟用時按規定計稅貼花。
凡毋需重新進行法人登記的企業原有的資金帳簿,已貼印花繼續有效。對企業兼並後並入的資金貼花問題,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辦理貼花,應在帶人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