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運輸費用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A. 運輸發票是否需要雙方都繳納印花稅
有網友了解過印花稅是什麼嗎?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那麼運輸發票是否需要雙方都繳納印花稅?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運輸發票是否需要雙方都繳納印花稅?需要的。《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巧擾爛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孝漏花稅。
二、運輸發票的稅率是多少運輸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二種稅率的:11%、3%。
11%的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發票的票面上記載了11%的稅率與稅額的,按照記載的稅額進行抵扣;
3%的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比較特殊,必須拿到稅局進行認證後才能進行抵扣的,像這類發票如果去稅局認證後,稅局會列印一份認證書,上面會列明發票金額、稅額的,但是沒有稅率,按照稅局的認證書列明的稅額進行抵扣。
三、運輸票幾個點運輸發票稅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或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以上就是整理的運輸發票是否需要雙方李喚都繳納印花稅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有所了解,納稅對於我們而言還是挺重要的,因此我們要多多了解清楚。
B. 這些收入或費用要交印花稅嗎
已經取得發票的要不要交印花稅?
不用。這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疇。
然後就是通過支付寶取得的不需要開票的收入要交印花稅嗎?
也不用。
C. 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雙方都要交嗎
法律主觀:
一、運輸合同印花稅雙方都要交嗎
1、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這種行為不是單方面的,凡發生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委託方和受託方是合同共同當事方,因此都要交納印花稅。
2、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規定: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納攜事責任。
二、運輸合同相關法律規定
委託人與承運人簽訂貨運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委託人應當向承運人准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住址或者收貨人,以及所交付運輸的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送達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相關情況。
2、委託人交運的貨物如果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委託人有義務提交有關審批、檢驗等手續。
3、委託人托運的是鬧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進行包標、並作出標志、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名稱、性質及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
4、承運人對委託人委託托運的貨物,承擔毀損、滅失的責任。
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托運人和承運人。托運人是將貨物委託承運人運輸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運人是運送貨物的人,多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組織。貨物運輸合同涉及收貨人,收貨人是接收貨物的人。收貨人與托運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為第三人。當第三人為收貨人時,收貨人就是貨物運輸合同的關系人,此時貨物運輸合同就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運輸物包括各種動產,不限於商品。不動產和無形財產不為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
三、運輸 合同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液茄亮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法律客觀:
運輸發票(為貨物運輸合同的一種憑證)應該可以作為印花稅的計提依據。運輸合同的計提基數是運輸費用,理應包括進項稅額的全額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於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1號)第二條規定,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為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1.貨票(發站發送貨物時使用)。2.運費雜費收據(到站收取貨物運費時使用)。3.合資、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單獨計算核收本單位管內運費時使用)。上述憑證中所列運費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統一運價運費、特價或加價運費、合資和地方鐵路運費、新路均攤費、電力附加費。對分段計費一次核收運費的,以結算憑證所記載的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對分段計費分別核收運費的,以分別核收運費的結算憑證所記載的運費為計稅依據。因此,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費金額,不包括裝卸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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