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印花稅加計扣除嗎
Ⅰ 一道關於「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扣除問題的題目,急,謝謝了
問題一:印花稅分多種情況,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取得購買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印花稅,應該資本化,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作為開發成本扣除。
2、銷售商品房繳納的印花稅屬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計入管理費用,不再單獨扣;非房地產企業,要單獨扣。】
3、其他合同憑證繳納的印花稅,應該費用化,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作為開發費用扣除。【是按土地成本與開發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的,實示是已經扣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九、關於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已繳納印花稅的問題《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具體到你的題目,他是根據財稅[1995]48號這個文件來的,第一題,是非房地產企業,所以印花稅計算在相關稅金里扣除;第二題,是房地產企業,所以印花稅沒有計算在相關稅金里扣除;
問題二:做為考題,我的理解,如果沒提附加稅,就不用考慮,但實務中是要考慮的。
Ⅱ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計扣除
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由於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可計入加計扣除基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契稅的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第二,裝修費用能否加計扣除視情而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第三,轉讓舊房准予扣除項目的加計率按每年加計5%計算。
第四,房地產企業單獨修建的售樓部、樣板房等營銷設施費,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2)房地產印花稅加計扣除嗎擴展閱讀:
稅項扣除
1、法定稅項扣除。下列項目,准予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即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具體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金額,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兩項之和金額的5%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1)、(2)項規定的金額之和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確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1)、(2)項即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
2、代收費用扣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計稅,並相應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Ⅲ 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
法律主觀: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經營中主要涉及以州跡手下稅種:1、營業稅;2、土地增值稅;3、房產稅;4、城建稅;5、教育費附加;6、城鎮土地使用稅;7、印花稅;8、契稅;9、企業所得稅;1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後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徵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它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台胞,按照房產原值徵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州笑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徵收的一項費用。依外資企業的實際佔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准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佔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准。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發證手續。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徵收的一種稅。徵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冊嫌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九、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大部分地區,目前已經停止徵收。十、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准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十一、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房地產業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其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Ⅳ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為什麼不可以扣除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清算,印花稅是可以扣除的。不僅印花稅可以扣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都可以扣除。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里,稅金是單獨的一項,開發費用中不包括稅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九、關於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已繳納印花稅的問題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針對什麼企業:
1、針對房地產企業,其中的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在算土地增值額時不能扣除,但在算企業利潤時可以扣除.
2、針對非房地產企業,其中的印花稅在轉讓房產時就在土地增值額中扣除了,所以在算企業利潤時就不能扣除了.
所以說,地產企業在以前會計年度中算利潤時如果沒有扣除印花稅,在清算時肯定要扣的;如果在以前年度利潤計算時已經扣除了,有相關的憑證證明就不用扣除了.可能你說的情況屬於前者。
(4)房地產印花稅加計扣除嗎擴展閱讀:
1、印花稅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中,是記入到了管理費用中的。
2、只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算土地增值稅進,管理費用是可以扣的,(其他企業是不可以扣的),但是是有比例限制的,並不是以實際發生額全部扣除的。
3、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的費用是與土地與房屋轉讓相關的費用與稅金的,如果是一般非房產企業,印花稅也是要記入到管理費用中的,但是管理費用是不可以扣除的,而印花稅與轉讓土地與房屋有關,可以扣除的,所以就得將印花稅單獨拿出來,放在土地增值稅可扣除的稅金中進行扣除的,所以我們就可以看到非房產企業扣除了印花稅。
4、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土地的開發與房屋的開發與轉讓的,所以其所發生的費用全部都是與計算土地增值稅相關的,原理上也是全部可以扣除的(這里僅說「原理上」,後面會具體說到的)。
而這個印花稅是在管理費用裡面的,管理費用可以扣除,那麼自然裡面的印花稅也就自然而然的扣除的,所以我們看不到單獨扣除印花稅的影子。這就是你所看到的現象,從而形成了你誤解之處。
參考資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