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服務合同印花稅
Ⅰ 補償合同繳納印花稅嗎
法律主觀:
1、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搏姿敗憑證; (2) 產權轉移書據; (3) 營業賬簿; (4) 權利、許可證照; (5)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2、從上述規定可知: (1) 印花稅屬於列舉性質的憑證稅,凡列舉的憑證都應當繳納印花稅,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 前4項當中並沒有列舉房屋拆遷補償合同,而第五項屬於兜底的其他應稅憑證,到目前為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並未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同列入應稅憑證。 3、因此,這類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客觀:
《 個人所得稅法 》第2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 工資 、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基顫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冊襲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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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征地拆遷協議是否交印花稅
征地拆遷協議不用交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對下列憑證征稅: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帳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屬於列舉性質的憑證稅,凡列舉的憑證都應當繳納印花稅,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征地拆遷協議不在列舉范圍內,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