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交印花稅多少
⑴ 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計稅依據
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是財產所有權轉移,如房產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06]162號文件,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需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對銷售合同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是一項普遍應用於交易合同的稅種,股權轉讓合同也不例外,但股權轉讓的雙方,即出讓股東和受讓股東,僅需各自繳納印花稅,涉及的公司則無需交納。稅率固定為萬分之五,計算方法為合同金額乘以萬分之五。
重要的是,印花稅的計稅金額通常包含稅款。無論是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還是證券交易,印花稅都是基於應稅憑證的含稅金額計算的。從2008年起,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徵收,僅對賣出方徵收,買入方不再繳納。
在購銷合同中,如果區分了不含稅金額和增值稅金額,應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若合同金額中已包含增值稅,未明確區分的,則以合同所載的含稅金額為准。
⑵ 買房印花稅要怎麼交
在房子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發生產權轉移是都會立產權轉移書據,而印花稅的客稅對象是房地產交易中的各種憑證,所以一般都是有印花稅存在的,徵收的稅率是萬分之五,即購房者應納稅額為房價款乘以萬分之五的數值,購房交易中,買賣雙方均要繳納購房印花稅,且各自繳納全額,由納稅人自行繳納完稅的方式。
1、印花稅是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一般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的。
2、下列數據需要交納印花稅:
(1)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2)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3)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
3、根據《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房產買賣轉讓實際上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轉讓。
4、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5、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依萬分之五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⑶ 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計稅依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房產買賣轉讓實際上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轉讓。
2、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依萬分之五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二、印花稅及其稅率
交易合同需要交印花稅,股權轉讓需要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也是交易合同的一種,也需要交印花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都需要交印花稅。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是指轉讓股權的股東和受讓的新股東,股權所涉及的公司是不用繳納印花稅的,也沒有義務代扣代繳。
印花稅的稅率:萬分之五
公式:合同金額總額*萬分之五
三、印花稅計稅金額含稅嗎
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含稅的。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經國務院批准。
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⑷ 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稅率
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的稅率為0.05%。納稅埋納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攜肆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彎隱沒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第十四條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