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抵扣
❶ 為什麼有些題目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產要交的土地增值稅將印花稅扣除
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產土地增值稅時,印花稅可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三、關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問題
(一)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❷ 印花稅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嗎
印花稅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嗎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包含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九條規定,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前配友公告2019年第5號)第三十七條規定,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的審核,應當確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圍是否符合稅收有關規定.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有關規定扣除,列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對不屬於清算范圍或者不屬於轉讓房地產時發生的稅金及附加,不應作為清算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如何扣除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賣脊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中涉及的扣除種類主要慧槐包含三種,分別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繳納的印花稅、銷售房地產時產生的印花稅、轉讓環節印花稅等.
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繳納的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印花稅,在管理費用中核算,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包含在房地產開發費用中扣除,不單獨作為稅金扣除.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其購買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印花稅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②、銷售房地產時產生的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房以及轉讓經開發後的土地使用權,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扣除;銷售非自建存量房以及直接轉讓未經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印花稅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
③、如果是單純轉讓未開發的土地無論是房地產企業還是非房地產企業,轉讓環節印花稅都在轉讓環節的稅金中扣除.購入時的印花稅,房地產企業在管理費用中扣除.非房地產企業計入到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中扣除.
印花稅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嗎?這個問題,小編在上文中整理分享了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大家學習之後,這個問題是否得到答案了呢?在這里小編就不多言了,大家如果還有不明,可再次與我們聯系咨詢,感謝大家,再見.
❸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為什麼不可以扣除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清算,印花稅是可以扣除的。不僅印花稅可以扣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都可以扣除。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里,稅金是單獨的一項,開發費用中不包括稅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九、關於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已繳納印花稅的問題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針對什麼企業:
1、針對房地產企業,其中的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在算土地增值額時不能扣除,但在算企業利潤時可以扣除.
2、針對非房地產企業,其中的印花稅在轉讓房產時就在土地增值額中扣除了,所以在算企業利潤時就不能扣除了.
所以說,地產企業在以前會計年度中算利潤時如果沒有扣除印花稅,在清算時肯定要扣的;如果在以前年度利潤計算時已經扣除了,有相關的憑證證明就不用扣除了.可能你說的情況屬於前者。
(3)房地產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抵扣擴展閱讀:
1、印花稅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中,是記入到了管理費用中的。
2、只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算土地增值稅進,管理費用是可以扣的,(其他企業是不可以扣的),但是是有比例限制的,並不是以實際發生額全部扣除的。
3、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的費用是與土地與房屋轉讓相關的費用與稅金的,如果是一般非房產企業,印花稅也是要記入到管理費用中的,但是管理費用是不可以扣除的,而印花稅與轉讓土地與房屋有關,可以扣除的,所以就得將印花稅單獨拿出來,放在土地增值稅可扣除的稅金中進行扣除的,所以我們就可以看到非房產企業扣除了印花稅。
4、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土地的開發與房屋的開發與轉讓的,所以其所發生的費用全部都是與計算土地增值稅相關的,原理上也是全部可以扣除的(這里僅說「原理上」,後面會具體說到的)。
而這個印花稅是在管理費用裡面的,管理費用可以扣除,那麼自然裡面的印花稅也就自然而然的扣除的,所以我們看不到單獨扣除印花稅的影子。這就是你所看到的現象,從而形成了你誤解之處。
參考資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網路
❹ 房產開發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印花稅是否可以扣除
一、這種說法要看針對什麼企業:
1、針對房地產企業,其中的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在算土地增值額時不能扣除,但在算企業利潤時可以扣除。
2、針對非房地產企業,其中的印花稅在轉讓房產時就在土地增值額中扣除了,所以在算企業利潤時就不能扣除了。
所以說,地產企業在以前會計年度中算利潤時如果沒有扣除印花稅,在清算時肯定要扣的;如果在以前年度利潤計算時已經扣除了,有相關的憑證證明就不用扣除了。可能你說的情況屬於前者。
二、印花稅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中,是記入到了管理費用中的;只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算土地增值稅進,管理費用是可以扣的,(其他企業是不可以扣的),但是是有比例限制的,並不是以實際發生額全部扣除的。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因此不能作為已繳稅金重復直接扣除。
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4)房地產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抵扣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❺ 請教:請問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是否包括印花稅的問題
分兩種情況:一、房地產企業新建住房項目在銷售後,計算的土地增值稅中可扣除的項目,包含了土地開發成本和土地開發費用。而土地開發費用包含了利息費用和推算的其他費用,其中印花稅因為放在管理費用中了,所以新建住房銷售的時候,在扣除的稅金當中不再包含印花稅了。二、對於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或者銷售存量房,二手房,不存在扣除開發成本及開發費用的說法,所以印花稅雖然包含在管理費用中,但是並沒有扣除過,所以在計算扣除相關稅費的時候可以扣除。
❻ 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怎麼扣除
一、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怎麼扣除土地增值稅中涉及的扣除種類主要包含三種,分別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繳納的印花稅、銷售房地產時產生的印花稅、轉讓環節印花稅等。(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繳納的和液喊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印花稅,在管理費用中核算,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包含在房地產開發費用中扣除,不單獨作為稅金扣除。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其購買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印花稅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二)銷售房地產時產生的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房以及轉讓經開發後的土地使用權,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扣除;銷售非自建存量房以及直接轉讓未經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印花稅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
(三)如果是單純轉讓未開發的土地無論是房地產企業還是非房地產企業,轉讓環節印花稅都在轉讓環節的稅金中扣除。購入時的印花稅,房地產企業在管理費用中扣除。非房地產企業計入到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中扣除。
二、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8號)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貴公司不是納稅義務人可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喚野(國務院令[1997]224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貴公司應該繳納契稅。根據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埋侍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貴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查詢。
三、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項目有哪些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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