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花稅核定徵收暫行辦法
Ⅰ 印花稅購銷合同計稅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計征依據是合同金額。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稅核定徵收暫行辦法》,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下列標准確定核定徵收的比例:
1、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Ⅱ 印花稅核定徵收計算方法
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收入+采購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
建築安裝企業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適用稅率;
地產開發企業的產權轉移書據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含預售)收入×核定率×適用稅率。
納稅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採用簡易方法計算一份應納稅憑證可扣減稅款的總限額。計算公式為:
可扣減稅款總限額=應納稅憑證已繳納印花稅金額×(應納稅憑證尚未履行期限/應納稅憑證約定履行期限)
(2)海南印花稅核定徵收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實現信息管稅。
Ⅲ 印花稅征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印花稅 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印花稅管理要堅持依法治稅的方針,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嚴格執行有關法律 法規 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如侍保護納稅人的合茄橡鄭法權益。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並妥善保管應當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立、登記、保管《應繳印花稅憑證登記簿》,並及時辦理,准確、完整地記錄應納稅憑證的開立和受理情況。
法律客觀:
《印花稅管理規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顫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Ⅳ 印花稅核定徵收
印花稅又有新變化,以後不能「打折」交了!多地稅務局發文明確:7月起,廢止印花稅原有的地方性核定徵收文件。很多人來問,印花稅核定徵收是不是取消了?一、注意!7月起,印花稅核定徵收變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實施,有關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文件如國稅函〔2004〕1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 77 號被公布廢止。
青海、青島、廈門等多地稅務機關也相繼發布公告,廢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的地方性文件。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印花稅的核定徵收徹底退出了歷史舞台?下面我們給大家詳細分析一下。
根據新實施的《印花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我們將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和之前的國稅函〔2004〕150號(廢止文件)做了一個多方位的對比。
1、核定徵收情形方面:
2、核定辦法制定上:
3、核定方法及其他規定上:
通過以上對比我們得出結論:
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廢止後,並不代表著徹底取消了印花稅的核定徵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據自行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辦法,進行印花稅的核定徵收管理,全部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7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仍有權核定其印花稅應納稅額,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提醒大家!印花稅,或再也不能打折交了!
根據最新的《印花稅法》及相關征管文件和解讀文件,現在印花稅是按照應稅憑證類型和相應的稅率計稅,在書立應稅憑證的當日產生納稅義務。
用大家好理解的話來講就是:印花稅計稅需要按應稅憑證列明的計稅依據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稅申報的。也就是沒有「打折」的說法了。
而之前,在核定徵收情況下,印花稅是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來交稅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打折」。
具體打折標准由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來定,每個地方的標准也不大一樣,大概在50%-100%之間。下圖是青海的一個核定標准,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正常情況下,核定是可以由企業進行申請的,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批准。
可以看到,「打折」交印花稅,是核定徵收之下的一個產物。但是現在,隨著一系列的核定徵收文件廢止,以後交稅就沒有打折核定的依據了。
那是不是以後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稅了呢?有些人已經收到了稅務局的明確通知了:
所以,在這里提醒大家:如果之前是核定徵收(打折)交印花稅的,要密切關注當地有沒有作廢核定徵收的文件,並注意申報風險,別因此少交了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Ⅳ 印花稅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印花稅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碼譽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只要兄模坦你不符合以上條件,就不用核定徵收,自己貼花行了.
怎樣確定核定徵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羨桐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印花稅是如何核定徵收的?
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在市局確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核定徵收比例.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是什麼?根據我們上面文章中的介紹,印花稅核定徵收可以按期徵收企業的印花稅,一般來說,企業的印花稅是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貼花處理的,發生核定徵收是因為企業的印花稅沒有按照要求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