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協議印花稅
❶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是什麼意思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無償劃轉是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的一種常用手段,作為一種特殊的國有產權的流轉方式。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國有一人公司),可以作為劃入方(劃出方)。
國有一人公司作為劃入方(劃出方)的,無償劃轉事項由董事會審議;不設董事會的,由股東作出書面決議,並加蓋股東印章。
國有獨資企業產權擬無償劃轉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業應當依法改制為公司。
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無償劃入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資委有關減少企業管理層次的要求,劃轉後企業管理層次原則上不超過三級。
企業國有產權在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依據劃轉雙方的產權歸屬關系,由所出資企業分別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實施政企分開的企業,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所出資企業或者其子企業持有的,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和主管部門分別批准。
下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上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由下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分別批准。
企業國有產權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批准並抄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在經過批轉後,劃出方與劃入方調整產權劃轉比例或者劃轉協議有重大變化的,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拓展資料:
不得實行無償劃轉的情況:
被劃轉企業主業不符合劃入方主業及發展規劃的。
中介機構對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財務報告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無償劃轉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未經被劃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
被劃轉企業或有負債未有妥善解決方案的。
劃出方債務未有妥善處置方案的。
❷ 股權無償劃轉,劃出方要繳什麼稅
無償轉讓股權是需要繳納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如果是平價或者是低價進行轉移,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主管的相關稅務部門進行確認才能證明。該無償轉讓是合法的。一、無償轉讓股權交什麼稅?
首先是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屬於產權轉移書據。
其次,對於股權轉讓方,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平價和低價轉讓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參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如果股權轉讓方是法人企業的,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在轉讓時按規定預交企業所得稅;對於未在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政策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二、股權轉讓的性質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三、股權與其他概念
股權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1、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2、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無償股權轉讓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如果股權轉讓是通過評價或者是低價轉讓的話,可以不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通過相關主管單位的相關認證。才是沒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轉讓。一般印花稅是按照所得的萬分之五來進行繳納。
❸ 國有企業無償劃轉資產是否繳納營業稅,所得稅
無償劃轉資產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1、企業所得稅: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無償劃轉在稅法上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於交際應酬;
(3)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用於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基於以上規定,無償劃轉資產應被視同捐贈,資產劃入方需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計籌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劃出方應視同銷售,按劃轉資產公充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印花稅:涉及產權轉移書據就得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文,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四條規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無償劃轉資產協議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中,因此,無償劃轉協議不交印花稅;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企業因改制簽署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之前簽署但尚未施行完的各類印花稅應稅合同,若改制後只需變更施行主體,其他條款沒有變化,則之前已貼花的不再重新貼花。若無償劃轉能被認定為改制,就可以免稅,且相關變更實施主體的合同也不需貼花。所謂的企業改制是指依法改變企業原有的資本結構、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模式或體制等,使其在客觀上適應企業發展的新的需要的過程。在我國,一般是將原單一所有制的國有、集體企業改為多元投資主體的公司制企業和股份合作制企業或者是內外資企業互轉。基於以上分析,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另外,通過證券交易所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權的印花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3、營業稅營業稅及附加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第(一)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廠房和房屋等不動產資產應按視同銷售繳納5%的營業稅,並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4、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指出,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資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5、契稅
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已經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對於2012年1月1日後,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文規定之前,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包括房屋贈與,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
6、增值稅:必須繳納增值稅
劃轉固定資產、存貨和設備是一種視同銷售行為,要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將資產的劃轉視為資產重組,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❹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征印花稅嗎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規定,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❺ 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的財稅如何處理
在實務中,不少國有企業集團內的母子公司之間及子公司之間存在無償劃轉資產的現象。這種無償劃轉資產在稅法上到底要繳納哪些稅?新會計准則未對無償劃轉的業務性質和財務確認做出認定。實務中傾向於將無償劃轉理解為追加或減少投資。為了方便操作,投資優先以資本公積的增加或減少體現,這樣不用做工商變更。即對於劃入方而言,同時增加資產和資本公積;對於劃出方而言,同時減少資產和資本公積。
無償劃轉資產通常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無償劃轉在稅法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以下6種情況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基於以上規定,無償劃轉資產因為涉及到資產所有權屬的轉移,應被視同捐贈,資產劃入方需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劃出方應視同銷售,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涉及產權轉移書據就得繳納印花稅
根據《姿襲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規定,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另外,通過證券交易所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權的印花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輪歷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不徵收契稅
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已經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的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如涉及到廠房和房屋等不動產資產應按視同銷售繳納5%的營業稅,並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臘冊搜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指出,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兩種情況。一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資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劃轉固定資產、存貨和設備是一種視同銷售的行為,要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如果將資產的劃轉視為資產重組,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