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轉移數據印花稅繳納期限
Ⅰ 江蘇印花稅最新政策2022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規定,現將我省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納稅期限
(一)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可在上述范圍內選擇納稅期限,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pdf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2年7月29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 公告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江蘇省稅務局制定本公告確定我省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
二、 公告主要內容
(一) 明確印花稅的納稅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相關規定,為優化營商環境,兼顧新舊政策銜接,公告對我省的印花稅納稅期限進行了明確。具體為: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為便利納稅人申報印花稅,納稅人可在上述范圍內選擇納稅期限,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 清理我省不再符合規定的印花稅文件
根據印花稅法和配套政策文件,我省對不再適用的文件和部分條款進行了廢止:
1.關於明確部分稅種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6號)第四條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徵收標準的公告(2018年第19號)全文廢止。
3.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於實行財產和行為稅合並納稅申報的公告(2020年第5號)附件2中《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廢止。
三、 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印花稅申報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印花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不經常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難以在每次書立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
五、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Ⅲ 營業賬簿印花稅申報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等部分稅種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
2022年第2號)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實行按年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實嫌行尺行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應帶哪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原按月計征印花稅的納稅人,已完成所屬期為
2022年4月、5月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在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申報時,只申報所屬期為2022年6月的印花稅並繳納稅款。所屬期為7月、8月、9月的印花芹高稅,納稅人應當於10月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
Ⅳ 印花稅最新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等部分稅種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實行按年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實行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原按月計征印花稅的納稅人,已完成所屬期為2022年4月、5月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在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申報時,只申報所屬期為2022年6月的印花稅並繳納稅款。所屬期為7月、8月、9月的印花稅,納稅人應當於10月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
希望能幫到您~
Ⅳ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2022年7月1日起實放新的印花稅法,納稅期有如下規定:
第十五條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第十六條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二、上述文件沒有準確說明納稅期(一般企業)
要想查到請到電子稅務局
我的信息---》納稅人信息----》稅費種認定信息中查看,一般會有納稅期限,以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為准。
Ⅵ 印花稅是按次還是按期申報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印花稅變了!取消按月申報!改成季報
7月1日開始執行的印花稅法有個重要的變化!就是明確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關於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的規定並不明確,此次印花稅法明確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印花稅按期申報繳納分為匯總繳納和核定徵收兩種情形。印花稅匯總繳納應按月申報繳納,印花稅核定徵收應按季申報繳納。符合印花稅匯總繳納條件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匯總繳納印花稅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第八條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條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