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購房合同印花稅
『壹』 購房合同印花稅稅率
一、正面回答
根據相關規定有兩種:第一種是比例稅率,適用於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0.05%,同時適用於房屋租賃合同,稅率為0.1%,房產購銷合同,稅率為0.03%;第二種是定額稅率,適用於房地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稅率為每件5元。
二、詳細分析
房地產印花稅是印花稅在房地產領域中適用而形成的一種房地產稅種房地產印花稅是同時針對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產權轉移變動以及相應的房地產產權憑證的書立與領受而徵收的稅種;房地產印花稅是通過在房地產產權憑證或有關憑證上加貼完稅印花稅票的方式進行的一次性徵收的稅種。
三、如何計算房產印花稅?
買方稅費:印花稅:合同價×0.05%;權證印花稅:5元/本。配圖費:25元/套。非居住用房130元/套。交易手續費:2.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非居住用房:合同價×0.5%。權證登記費:80元/件,非居住用房、法人售房300元/件。
『貳』 個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個人和開發商都要交印花稅嗎
個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需要交印花稅,個人不需要繳納。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2)鄭州購房合同印花稅擴展閱讀:
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印花稅
『叄』 購房合同印花稅按含稅還是不含稅
購房合同印花稅按含稅還是不含稅
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含稅的.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經國務院批准.
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的常見風險要點
1、印花稅是購銷雙方都要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棗凱御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2、不在稅目范圍內的不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3、不簽合同(所謂的"避稅")也要孫兆繳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4、簽合同時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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