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服務的印花稅
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也不屬於印花稅稅法中列舉的征稅范圍。
因此,對公司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徵收印花稅。
監理合同不是印花稅應稅合同。印花稅採用列舉征稅,對沒有在《印花稅法》中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同時不屬於《印花稅法》中列舉的征稅范圍。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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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⑵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用交印花稅嗎
監理是一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依據建築安裝的標准准則,對某一建築安裝行為的有關主體進行督察、監控和評價。印花稅只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屬正列舉式憑證征稅的稅種,建築安裝監理合同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印花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⑶ 監理合同交印花稅嗎
工程監理合同不交印花稅。因為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屬對正列舉式憑證征稅的稅種,對企業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征稅范圍,因此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因此工程監理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其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1、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2、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3、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