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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關於印花稅的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4-11-13 22:00:26

A. 泰安地區的印花稅怎麼繳納啊是按含稅收入的萬分之三嗎還有那個核定比例80%是上面意思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魯地稅函〔2005〕29號)
「第十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控制比例如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商業批發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商業零售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2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4.建設施工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5.外貿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7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不低於加工、承攬金額的6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五)財產租賃合同
按不低於租賃金額的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六)貨物運輸合同
按不低於運輸收入、費用的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七)倉儲保管合同
按不低於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十)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各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以上項目作適當細化。」

泰安市地稅局印花稅核定徵收范圍及比例表

應稅憑證類別 企業性質 核定依據 核定比例
購銷合同 工業企業 銷售收入 110%
商業批發 銷售收入 80%
商業另售 采購金額 40
外貿企業 銷售收入 130%
房地產開發及建築施工企業 采購成本 60%
加工承攬 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收入 80%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收取費用 100%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 承包金額 100%
財產租賃 租賃金額 100%
貨物運輸 運輸費用 100%
倉儲保管 倉儲保管費用 100%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100%
財產保險 保費金額 100%
技術合同 收入 100%

B. 印花稅核定徵收比例是什麼意思怎麼計算

印花稅款額是由需繳納印花稅的文書的性質來確定的,不同行業的印花稅其採用繳納的比例自然是有多差距。很大程度上會取決於一筆訂單的金額總額。

一、印花稅核定比例是怎麼確定的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印花稅核定徵收控制比例如下:

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商業批發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商業零售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2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4、建設施工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5、外貿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7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二、印花稅的核定依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三、印花稅收費

印花稅款額是由需繳納印花稅的文書的性質來確定的。[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做$1計算。
未加蓋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則屬例外: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它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師作出個人承諾會安排以下事項後,發出命令予以收取,則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

(i)按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加蓋印花;
(ii)繳付根據第9條須就該文書繳付的罰款。

C. 核定徵收購銷業務印花稅如何計算

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參考不同行業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的納稅情況、繳納印花稅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情況、不同行業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在規定的比例范圍內確定本市不同應稅項目的核定比例。

核定徵收印花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銷售收入或采購等金額×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3)山東省關於印花稅的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定徵收,是指按照納稅人銷售收入、采購等金額及確定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計算徵收印花稅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D. 購銷合同的印花稅是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交納嗎

是的。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

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應稅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於銷售收入的130%核定徵收。

2、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於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徵收。

3、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於采購金額的50%核定徵收。

4、外貿企業:外貿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於銷售收入的140%核定徵收。

5、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於采購金額的70%核定徵收。

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以上項目作適當細化。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不高於加工、承攬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不高於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核定徵收。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不高於承包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五)財產租賃合同

按不高於租賃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六)貨物運輸合同

按不高於運輸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徵收。

(七)倉儲保管合同

按不高於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徵收。

(八)借款合同

按不高於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不高於保險費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十)技術合同

按不高於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4)山東省關於印花稅的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中納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肢卜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E. 求:魯地稅函【2009】173號全文

關於啟用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軟體
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地稅函〔2009〕173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做好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軟體上線前的各項准備工作,搞好新舊政策的銜接,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增設《印花稅核定徵收方式鑒定表》(附件1),作為地稅機關依法確定核定徵收方式的文書。凡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所規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條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確定印花稅適用徵收方式。
二、簡並購銷合同核定徵收環節。將各類購銷合同由按照采購環節的采購金額和銷售環節的銷售收入確定計稅依據核定,合並為按照銷售收入(或采購金額)確定核定依據。各類合同具體核定比例由各市局財產和行為稅政策管理崗位負責維護。具體如下:
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統一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統一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照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4、外貿企業:外貿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統一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5、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照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除上述五項購銷合同類型外,各市確有特殊情況需增加核定徵收購銷合同類型的,報省局(財產和行為稅處)統一處理。
結合上述核定內容的調整,省局重新修訂了《印花稅(變更)核定徵收通知書》(附件2)和《印花稅納稅申報表》(附件3),與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軟體同時啟用。《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魯地稅函[2005]29號)第十條同時廢止。
三、2010年1月1日,新軟體上線後,所有納入核定徵收的企業均應辦理印花稅核定徵收方式鑒定,各主管地稅機關要按照核定徵收管理流程,及時做好《印花稅核定徵收方式鑒定表》的登記錄入;購銷合同核定徵收環節合並、核定徵收比例變化後,要及時完成《印花稅(變更)核定徵收通知書》的變更登記工作,做好與申報表的關聯銜接,確保自2月份申報期起實現徵收管理工作的平穩過渡。

附件:1. 《印花稅核定徵收方式鑒定表》
2. 《印花稅(變更)核定徵收通知書》
3. 《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F. 山東省菏澤市的注冊資金印花稅是注冊資金到位了再交還是營業執照辦出來就交

注冊資金印花稅在企業進行稅務備案時就要交納。由於印花稅實行得是全國統一管理,所以全國各地的繳納方式都是一樣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G. 山東核定徵收政策

法律分析:核定徵收的企業所得稅與企業凈利潤無關,只與收入有關。不同的行業,核定徵收率大致在3~30之間。對於核定徵收模式,要求稅務機關必須下達《印花稅核定通知書》,內容包括核定的開始時間、納稅期限(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報繳納)、核定的稅目及核定的比例等,而查賬不需要經過該程序。要注意的有兩點:

(一)是核定通知書原則上只註明核定的開始時間,並不包括終止時間。

(二)是核定徵收通知書確定的稅目不包括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兩個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不能按照實際監測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核定徵收,是指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一種徵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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