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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比例

發布時間: 2024-11-14 12:20:35

印花稅計稅依據是銷售收入嗎

法律分析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計征依據是合同金額。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下列標准確定核定徵收的比例:1、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應納稅金額=購銷金額乘以核定徵收率乘以0.0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Ⅱ 印花稅核定徵收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核定印花稅為核定徵收,核定計稅依據比例為50%,即按(含稅銷售金額+ 含稅進貨金額)*50% *0.03% 來計算。
像你這次收入,設為含稅收入,沒進貨的話就=10000*50%*0.03%=1.5元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此次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Ⅲ 稅務稽查自查印花稅

四川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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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第一條 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規范印花稅的核定徵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華機構等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納稅人未按主管地稅機關規定期限報送匯總交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或主管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交納印花稅情況的.
主管地稅機關認為其他需要核定計稅依據的情形.
第三條 ?核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應遵循及時、准確、公平、合理的原則.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支,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第四條 ?對下列應稅項目,分別按相關比例核定計征印花稅:
(一)工業企業購銷業務,分別按實際購銷金額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二)商業企業購銷業務(買賣業務),采購業務按實際采購金額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銷售業務按實際銷售金額30%—5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純零售業務除外),依照「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三)其他企業從事購銷業務按其所從事的行業(即業務范圍)分別適用工業企業、商業企業購銷業務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四)加工承攬業務,按實際加工承攬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五)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按建築工程勘察設計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六)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業務,按建築安裝工程承包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七)財產租賃業務,按實際租賃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八)貨物運輸業務,按實際運輸費用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九)倉儲保管業務,按實際倉儲保管費用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倉儲保管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十)借(貸)款業務,按實際借(貸)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借款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十一)財產保險業務,按實際保費收入或支出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保險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十二)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業務,按實際收取或支付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技術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十三)產權轉移業務,按產權轉移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徵收印花稅。
各地在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規定幅度內具體核定印花稅計稅依據。
第五條 地稅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第六條 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申報時間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違反規定應申報而未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納稅人申報期內的應稅憑證,其書立時已貼花的部分,在申報時可以予以扣除。
第七條 主管地稅機關對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要加強宣傳和對稅源的有效監控,應建立基礎資料庫,確定科學的評估摸型。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稅機關要加強對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政策管理和業務指導,省級地稅機關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可適時調整印花稅核定計稅依據比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四川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川地稅發[2004]48號文)同時廢止。

Ⅳ 印花稅購銷合同計稅依據

購銷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下列標准確定核定徵收的比例:
1、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應納稅金額=購銷金額*核定徵收率*0.03%。因此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合同金額。
印花稅的購銷合同包含稅金嗎: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Ⅳ 印花稅的核定依據和核定比例是怎麼算出的

一、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收入+采購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建築安裝企業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適用稅率;

地產開發企業的產權轉移書據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含預售)收入×核定率×適用稅率。 納稅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採用簡易方法計算一份應納稅憑證可扣減稅款的總限額。計算公式為:

可扣減稅款總限額=應納稅憑證已繳納印花稅金額×(應納稅憑證尚未履行期限/應納稅憑證約定履行期限)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5)四川省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比例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Ⅵ 2022印花稅購銷合同核定比例

印花稅沒有核定比例。
1、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洞肢並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商業批發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飢運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商業零售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2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4、建設施工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採納跡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5、外貿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7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Ⅶ 成都市的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總額怎麼計算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計征專依據是合同金額。為了進屬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強化對印花稅應稅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下同)的稅源控管,防止稅款流失,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稅核定徵收暫行辦法》, 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成都市按下列標准確定核定徵收的比例:
1.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不含純零售業)的4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Ⅷ 在報稅過程中,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稅率是多少

印花稅稅率:1、比例稅率(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2)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0.3‰。(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2、定額稅率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採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印花稅計稅依據: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4.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計稅依據(2020年版)》
二、印花稅稅目和稅率(稅額標准)
根據應納稅憑證性質的不同,印花稅分別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目、稅額標准詳見《印花稅稅目、稅率(稅額標准)表》:此外,根據國務院的專門規定,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應當按照書據書立的時候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出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
(2)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0.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
(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
2、定額稅率
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採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四、印花稅計稅依據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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