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自繳補交印花稅會計分錄
Ⅰ 有關印花稅的會計分錄怎麼做謝謝
1、這個分錄是不對的
不計提繳納繳納印花稅時:
(1)繳納印花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印花稅時候: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2、在公司做分錄是按照兩步進行,不過題目「1」所述分錄不對,正確應該為:
(1)先計提印花稅: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2)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3、你公司所作的分錄是橋攜少了過度「應交稅費」的計提與沖銷的過程。
將1、2分錄合並抵消後滾鄭,即為你公司所作分錄。即: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1)自查自繳補交印花稅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應交稅費: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對其經營所得依法繳納各種稅費。這些應繳稅費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計提,在尚未繳納之前暫時留在企業,形成一項負債(應該上繳國家暫未上繳國家的稅費)。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總括反映各種稅費的繳納情況,並按照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大消頌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參考資料
印花稅-網路應交稅費-網路
Ⅱ 印花稅的會計分錄怎麼寫
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在簽訂買賣,借款等合同時,需要繳納毀鉛鍵印花稅,那麼印花稅的會計分錄該怎麼做?
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1、激滑按合同自貼花: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匯總繳納:纖巧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3、企業按照核定徵收計算繳納印花稅: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什麼是印花稅?
印花稅是指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屬於行為稅,以合同記載的交易金額或應稅經濟憑證的數量為計稅依據。
1、納稅人是指領受、訂立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個人和單位在中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
2、扣繳義務人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
印花稅納稅范圍有:
1、合同類:買賣、融資租賃、借款、租賃、建設工程、承攬、運輸、保管、技術合同、倉儲、財產保險;
2、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書據;構築物所有權、著作權、房屋等建築物、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3、營業賬簿:其他營業賬簿、資金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營業執照、不動產權證書、商標注冊證、專利證;
5、證券交易。
Ⅲ 補交以前年度印花稅會計分錄
補交以前年度印花稅會計分錄
1、上年度的印花稅的會計處理分錄。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現金(銀行存款)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已計提過的上年度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的會計分錄印花稅直接從管理費用走,不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
小企業會計制度可以把此筆稅款記入當期損益核算借管理費用-印花稅,借營業外支出-滯納好慎金,貸支付方式(銀行或現金)某些企業把印花稅計入應繳稅費再通過主營稅金及附加里核算,都是可以的。
補交以前年度的印花稅,賬目如何處理
如果金額不大,計入當期損益,執行會計准則不同,記賬方法也不同。如果《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如果金額較大,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銀行存款
2、借:應繳稅費—應繳所得稅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借:盈餘公積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以上就是補粗敗交以前年度印花稅會計分錄的主要內容,希望大家認真閱讀。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岩襪顫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Ⅳ 繳納印花稅會計分錄怎麼寫
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1、按合同自貼花: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匯總繳納: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3、企業按照核定徵收計算繳納印花稅: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印花稅是指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屬於行為稅,以合同記載的交易金額或應稅經濟憑證的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納稅范圍有:
1、合同類:買賣、融資租賃、借款、租賃、建設工程、承攬、運輸、保管、技術合同、倉儲、財產保險;
2、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書據;構築物所有權、著作權、房屋等建築物、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3、營業賬簿:其他營業賬簿、資金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營業執照、不動產權證書、商標注冊證、專利證;
5、證券交易。
印花稅的徵收范圍有: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0.3‰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0.5‰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0.3‰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0.5‰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1‰貼花。
8、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包括融資租賃合同但不包括銀行間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收取的保險費收1‰貼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Ⅳ 補繳以前年度印花稅及滯納金會計分錄
補繳以前年度印花稅及滯納金會計分錄
答:補交印花稅及滯納金會猜薯拿計分錄怎麼寫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印花稅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2)結轉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補交稅金
借:應交稅金--印花稅
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等
(1)上交個人所得稅時
借:其他應收款--代交員工個稅
貸:銀行存款等
(2)收回員工個稅時借:現金貸:其他應收款--代交員工個稅
(1)繳納滯納金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等
(2)滯納金不能稅前扣除,年終做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是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的.
印花稅是什麼意思?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穗搭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手液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此次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Ⅵ 補交去年印花稅,會計分錄怎麼做
補交以前年度的印花稅,如果金額不大,計入當期損益,執行會計准則不同,記賬方法也不同。
如果《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如果補交的印花稅金額較大,影響到所得稅費用,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調整應交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補交的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應調整的所得稅費用)
結轉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自查自繳補交印花稅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印花稅不是每個月只要有收入就要繳納。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
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具體有: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