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印花稅徵收基數
Ⅰ 印花稅計稅基數怎麼算
印花稅計稅基數的演算法,具體如下:
1、印花稅繳費計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比例稅率,一種是定額稅率;
2、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差隱財產保險合同,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證書、資金賬簿等按照比例稅率計征;
3、權利、許可證照及出資金賬簿之外的賬簿等都實行定額徵收,實行按件貼花,每件5元;
4、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搏氏規定貼花。
花稅的計算基數是根據合同上約定的金額,乘以印花稅率計算。因為實務中稅務局基慶散不便於查實合同金額和合同份數,所以一般以收入核定,用收入乘以一定比例,然後乘以印花稅率,得出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Ⅱ 印花稅的計算基數是什麼
印花稅的計算基數是什麼?
印花稅的計算基數是根據合同上約定的金額,乘以印花稅率計算.因為實務中稅務局不便於查實合同金額和合同份數,所以一般以收入核定,用收入乘以一定比例,然後乘以印花稅率,得出印花稅.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一、綜合規定
(一)、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的徵收規定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國稅地(1988)25號)
(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徵收規定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銷基並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征前簽訂的合同,開征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國稅地(1988)25號)
(三)、不能確定合同金額的徵收規定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准而卻無租賃期虧跡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國稅地(1988)25號)
(四)、具有合同性質單據的徵收規定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印花稅計算公式鋒物是什麼?
1、實行比例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2、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定額稅率.
3、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5‰.
4、其他賬簿按件貼花,每件5元.
Ⅲ 印花稅滯納金計算的基數是多少
是你應交未繳的印花稅額為基數,滯納金按本金的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就是一萬元每日收取5元滯納金.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印花稅征稅對象有:1、立合同人,2、立據人,3、立賬簿人,4、領受人,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
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