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不納印花稅
❶ 代銷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法律分析:不需交納印花稅。委託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應稅合同類型,所以,不需要交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告笑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塌友鉛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團好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❷ 委託代銷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法律主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侍帆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規定,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爛談巧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代銷合同不繳納印花稅。不繳納印花稅有個前提條件,就是當事人要簽飢鍵訂合同,並且合並能夠分清責任的。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❸ 代理服務費要交印花稅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❹ 委託代理合同交印花稅嗎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必貼花。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四條,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❺ 代理服務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法律分析:代理服務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購銷合同印花稅應於合同書立當日,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代理合同不是相關規定所列舉的應稅合同類型,所以,不需要交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❻ 6個不征印花稅的合同
不征印花稅的合同如下: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情況下,只需對購銷合同貼花,訂單不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因此無需貼花;
4、已到期合同若繼續使用且合同內容和金額未增加,則無需重新貼花;
5、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委託代理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託方簽訂的合同以及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不屬於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8、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1、合同書:包括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如房地產買賣、車輛買賣、股權轉讓等;
3、營業賬簿:企業的會計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如專利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等;
5、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收據等;
6、證券:如股票、債券等;
7、其他應稅文書:根據稅法規定應當繳納印花稅的其他文書。
綜上所述,在中國的稅務規定中,不徵收印花稅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具有訂單和購銷合同的情況下僅對後者貼花、非金融機構間的借款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未變更的到期續用合同、純粹的委託代理合同、貨運代理合同及其專用發票、托運單據以及供用電合同,這些情況均無需繳納印花稅,減輕了企業和個人的稅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徵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四)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五)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六)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七)國務院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