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核定辦法
① 沒有合同要不要繳印花稅
在企業的日常業務中,當遇到不簽合同的合作時,理論上,沒有合同是不繳納印花稅。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印花稅的核定徵收辦法,規定沒有合同也要繳納印花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當地稅務機關決定。
一般的核定辦法是:(購進+收入)×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於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各自就所執一份憑證履行納稅義務。所以,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都應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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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印花稅核定徵收計算方法
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收入+采購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
建築安裝企業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適用稅率;
地產開發企業的產權轉移書據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含預售)收入×核定率×適用稅率。
納稅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採用簡易方法計算一份應納稅憑證可扣減稅款的總限額。計算公式為:
可扣減稅款總限額=應納稅憑證已繳納印花稅金額×(應納稅憑證尚未履行期限/應納稅憑證約定履行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核定辦法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實現信息管稅。
③ 印花稅核定徵收
印花稅又有新變化,以後不能「打折」交了!多地稅務局發文明確:7月起,廢止印花稅原有的地方性核定徵收文件。很多人來問,印花稅核定徵收是不是取消了?一、注意!7月起,印花稅核定徵收變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實施,有關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文件如國稅函〔2004〕1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 77 號被公布廢止。
青海、青島、廈門等多地稅務機關也相繼發布公告,廢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的地方性文件。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印花稅的核定徵收徹底退出了歷史舞台?下面我們給大家詳細分析一下。
根據新實施的《印花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我們將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和之前的國稅函〔2004〕150號(廢止文件)做了一個多方位的對比。
1、核定徵收情形方面:
2、核定辦法制定上:
3、核定方法及其他規定上:
通過以上對比我們得出結論:
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廢止後,並不代表著徹底取消了印花稅的核定徵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據自行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辦法,進行印花稅的核定徵收管理,全部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7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仍有權核定其印花稅應納稅額,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提醒大家!印花稅,或再也不能打折交了!
根據最新的《印花稅法》及相關征管文件和解讀文件,現在印花稅是按照應稅憑證類型和相應的稅率計稅,在書立應稅憑證的當日產生納稅義務。
用大家好理解的話來講就是:印花稅計稅需要按應稅憑證列明的計稅依據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稅申報的。也就是沒有「打折」的說法了。
而之前,在核定徵收情況下,印花稅是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來交稅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打折」。
具體打折標准由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來定,每個地方的標准也不大一樣,大概在50%-100%之間。下圖是青海的一個核定標准,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正常情況下,核定是可以由企業進行申請的,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批准。
可以看到,「打折」交印花稅,是核定徵收之下的一個產物。但是現在,隨著一系列的核定徵收文件廢止,以後交稅就沒有打折核定的依據了。
那是不是以後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稅了呢?有些人已經收到了稅務局的明確通知了:
所以,在這里提醒大家:如果之前是核定徵收(打折)交印花稅的,要密切關注當地有沒有作廢核定徵收的文件,並注意申報風險,別因此少交了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④ 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印花稅核定徵收主要是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在市局確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核定徵收比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只要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印花稅的征管中就可以適用核定徵收:(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可以採取的核定方式,屬於征管過程中的事後行為。
⑤ 印花稅沒交怎麼辦
問題一:我公司13年沒有交過印花稅,請問現在申報完印花稅後,怎麼繳納? 20分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印花稅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希望對你有幫助
問題二:自查補交逾期未繳的印花稅要交的滯納金是多少 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需要履行什麼手續,稅務局會在開具完稅證時一並加收的。
問題三:企業不繳納印花稅有什麼後果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徵收范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招標公司,招標合同和造價合同印花稅政策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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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上個月的印花稅少交了怎麼辦? 15分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到地方稅務局填份報表補繳就可以了
問題五:印花稅沒有計提,交印花稅時怎麼做 交完直接做:
借:管理費用-費用性稅金-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行
問題六:賬簿印花稅跨年未交稅務局怎麼處理 可以聯系您的主管地稅機關核准您企業印花稅中需要網上申報的各個稅目後,補充繳納。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
企業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在年初的15日內計算繳納印花稅。
問題七:沒有合同要不要繳印花稅? 在企業的日常業務中,當遇到不簽合同的合作時,理論上,沒有合同是不繳納印花稅。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印花稅的核定徵收辦法,規定沒有合同也要繳納印花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當地稅務機關決定。
一耿的核定辦法是:(購進+收入)×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於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各自就所執一份憑證履行納稅義務。所以,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都應依法納稅。
【百練會計】為您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問題八:關於新增注冊資金,印花稅沒交的問題 補交印花稅和滯納金唄。
公司增資,按照增資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印花稅,也就是12年11月增資時候,就得交10000000*0.0005=5000元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記得是每天加征。應交滯納金=5000*萬分之五*滯納天數。
所以你還是盡快交了吧,不然越欠越多啊。
希望能幫到朋友您!!!
問題九:如果稅務局問為什麼不交印花稅該怎麼回答 首先,印花稅有很多種。
資本印花稅。如果是這種,並且你公司是認繳制的(2013年8月及此後成立的),則可以以「認繳資金尚未到位」為由拒絕。
商品流通企業①。如果是這種,並且你公司是自己開具發票(沒有到稅務局發生代為開具發票),且報稅盤里沒有《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新)》這一申報表,則可以以「你未將稅種核給我,我憑什麼知道要交」為由拒絕交截止到此的印花稅,此後的印花稅要稅務局把申報表導入進去,再行申報。
商品流通企業②。如果是這種,並且你公司是讓稅務局代為開具發票的,可以以「我的發票是貴局某某代理開具的,當時已經現金交過印花稅了,為什麼還要重復交」為由拒絕。
問題十:印花稅沒注意提交了兩次怎麼辦 如果已經扣除了,印花稅是不退庫的。
⑥ 印花稅法2022年實施細則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及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問題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激臘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乎鉛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激臘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歲檔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五)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歲檔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稅務機關要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加強培訓輔導,重點抓好基層稅務管理人員、一線窗口人員和12366話務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分類做好納稅人宣傳輔導,促進納稅人規范印花稅應稅憑證管理。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在稅法實施過程中反饋的意見建議,及時完善征管系統和辦稅流程,不斷提升納稅人獲得感。
二、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材乎鉛亂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土地增值稅納稅輔導工作,暢通政策問題答復渠道,為納稅人及時、准確辦理稅收優惠事項提供支持和幫助。
⑦ 印花稅怎麼核定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十五條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⑧ 印花稅核定徵收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收入+采購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8)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核定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